taiwan2008 wrote:立院三讀「一生一屋」...(恕刪) 幫樓主補充一下法案內容:新法實施後,如果售屋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了要出售的房子之外,名下沒有其他房屋,而且房屋已經連續持有六年以上,而且在出售前五年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另外土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四十五坪,非都市地區不超過一百零五坪,符合以上條件,就被認定只是「合理」換屋,並非藉買進賣出圖利,可享有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不知道投資客有沒有辦法找人頭來套用這個優惠法案?只是要持有六年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