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達人幫我解答~!使用分區 設立行業規定

台北市

2樓

使用分區 商三特 原住四

使用執照為 集合住宅

可以做診所嗎??

該像哪個政府機關單位詢問較妥當

感謝大大的解答..
2009-12-09 23:21 發佈
現在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都會要求開設診所,
其使用執照上須註明為G3類(店舖診所: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這跟使用分區是不同,要設立診所,就得去辦使照變更........

使照變更須找建築師向建管處申請.......
用原屬住四檢討
集合住宅(H-2)變更為第七組的醫療保健服務業(G-3診所)是可以的
5樓以下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可採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