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書或要約書上面可增加哪些條文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斡旋書或要約書上面可增加哪些條文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我在想有哪些條文可以加在斡旋書或要約書上面

增加對仲介代書買賣雙方的保障,讓這四方在權益無損的狀況下完成交易或是取消交易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對仲介及代書部分的權利義務及限制和罰則.因為動手腳耍小手段的通常是他們.

我相信好仲介及代書絕對是有的,他們會讓整個交易安全順利的完成,保障雙方客戶的權益.也賺取合理的服務費.

但畢竟看多了黑心仲介及代書,甚至買賣雙方其中之一也有人會甩小手段的案例,想請教一下有哪些條文可以加在斡旋書或要約書上面來對買賣雙方和仲介及代書進行合理的限制,進而保護這次交易中每個人的權益呢?

我的邏輯是限制與罰則並行

如果仲介,代書,買方,賣方其中一方有讓其他三方的權益受損,那麼除須負責法律責任外.

還要對其他三方的法律權益負完全保護的責任,另外在一定時限內也須要在金錢上給予其他三方賠償.

這樣說起來好像對這次交易中每個人的權益都很不公平,但只要大家照規矩來作不耍小手段,那麼這些條文其實是沒有關係的.

2009-11-27 9:02 發佈
屋況說明書 要看清楚後再簽名(以免交屋後 房子漏水的問題 有爭議)

要求房屋價款做履約保證(金額越多越要承作)

此建物如貸款不足7成 合約自動失效(這條看個人的財力狀況)

其它細項 待樓下的補足
建議加上
若因賣方的責任導致交易無法完成,則買方所付仲介費無條件全數退回!
以免重蹈我的覆轍(詳情請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1208126&last=16073414#14360923)

尼基塔 wrote:
屋況說明書 要看清楚後再簽名(以免交屋後 房子漏水的問題 有爭議)

要求房屋價款做履約保證(金額越多越要承作)

此建物如貸款不足7成 合約自動失效(這條看個人的財力狀況)

小昕媽 wrote:
若因賣方的責任導致交易無法完成,則買方所付仲介費無條件全數退回!



疑?以上兩位大大講的是要寫在〝要約書〞上的嗎?
感覺這些是要加寫在買賣契約書上的條文耶
還是我認知有錯 斡旋的時候就要寫了?
感覺上斡旋只是談價錢
等到正式簽約才要註名這些不是嗎??

中古屋更要注意,屋內所有東西在斡旋書上都要明列出來,
包括燈炮幾顆,瓦斯爐、熱水器、冷氣幾台、型號都要記載明文條列出來。

不然會變成斡旋成功後,原本以為含在裡面冷氣、廚俱等,再給你另外加錢,不然到時就拆走。
如果你反悔不買了也OK,那斡旋金就沒收。

所以不要以為固定物理所當然是含在房價內,最好要明文條列,才不會到時反咬你一口,
只有被迫加錢或是自認倒楣損失斡旋金了…
日安~金色光芒 wrote:
斡旋書或要約書上面可...(恕刪)

我不知道是不是每一家仲介的要約書長的都一樣,但至少黃色的仲介有一條保証付服務費條款,你就要特別的小心

條文的內容是說,只要在簽下要約書之後,在賣方的委賣合約"到期後"的二個月內,只要是買方或買方的二等親以內的人買下了這個房子,都需付出服務費

站的仲介的方向或他們的解釋來看,他們認為是避免買賣方私下交易,乍聽起來是非常的合理。但事實上,只要你看過了房子後,若沒有簽下任何的合約,你自已要去大樓管理員那理拿到屋主的資料,進而私下成交,他們也是拿你沒辦法的。但,為何他們要做出這個動作呢?

其實他們這個動作,只不過就是要綁死買方!因為他們不論談的成談不成,你都無法再請別人談了。就算你去請別家仲介談,也許這家手法較強而談成了,雖然先前的那家他們什麼也沒做,但他們還是要你付錢!這種做法很像是如果他不行,就算別人行,他也讓你沒機會去試</b>

這樣有什麼風險?我說明給你知
通常,一個房子的賣方,有一個仲介,買方又是另一個仲介。除非你去店頭時遇到的仲介剛好就是你要的房子的接案人,要不然就會有以上的情形產生。
在你提買房的要約價格時,你的買方仲介需請賣方仲介去談價,若賣方仲介覺的這個案子不易成,他可能連談也未談,就請你的買方仲介回來拉你的價。
所以除非是買賣方仲介是同一個人,要不然案子都不是很好談。因為這牽涉兩個仲介的積極及利益。

以上只是提供大家小心,如果真是要簽任何合約的同時,請多注意合約的內容,以免心怡的房子就這樣被作掉了!

這類問題其實我也注意過,我曾經到好幾家仲介公司看房子,不論是黃色仲介、綠色仲介、橘色仲介…等等
只要是仲介公司都會在要約書或斡旋金單上有妳所說的仲介保護條文。說實在的,我可以理解他們這樣的約定

想一想,辛苦的帶客戶看房子,最後客戶卻私下聯絡,買賣成交了…其實這對之前的仲介的努力並不是很公平的
好像是在利用人家一樣。不過,我私下曾經問過這些仲介,他們是說,這種條款只是在預防客戶故意、有計畫的
私下成交,其實如果客戶是透過其他的仲介成交時,他們是沒有辦法做什麼要求的。

所以,大家應該可以不用太在意這家仲介要約書的寫法(至少我看過的仲介好像都一樣),如果喜歡的這間房子
在別家仲介也有在賣,倒是可以好好比較一下,看看那家仲介的服務、還有價格等比較值得你信任。但是如果你
想省下仲介費直接找賣方談價格時,那我還是要建議你還是要遵守這個條文,等過期後再找賣方成交,不然就會
有問題。(只是時間拖長了,房子也可能被仲介或賣方賣掉了。) 我想真的要找屋主私下成交的人應該不多吧?

現在詐騙層出不窮,再者我總覺得這算是虧心事,就是利用別人不太好。但若不是這個出發點,我想不用太擔心。

恰恰將 wrote:
這類問題其實我也注意...(恕刪)


當然利用別人是不對的
但如果你只是單純想成交,但若原接案仲介不想談,或不積極,但當然要找別人再談

至於仲介所說"若委由他家成交,原來的仲介也告不了你"是建立在法律上告不了,還是他們不想告??

如果只是不想告,你怎知那一次不會遇上一個想告的??

如果簽約還要看別人的心情決定自已的權益,那你可能就真的把簽約當兒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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