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訂了間新屋,準備簽約了..帶契約書回家看時發現下面一項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同時開立與未付價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
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買方並應依地政士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開戶、對保並授權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逕予撥入
賣方指定之帳戶或由地政士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
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請問各位買屋時有這一項嗎??
簽這本票會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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