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法律問題

小妹所居住的大廈已近三十年的屋齡 住宅屬"住3" (這個區域是非常單純的住宅區 並無任何餐廳在此營業)
大廈有管委會(主委&副主委)但並無在政府機關登記
1直以來所有住戶都相安無事 1年可能開兩次住戶會議就足夠了
幾個禮拜之前 1樓出租給餐廳(以小吃登記) 主要有燒烤&熱炒
因此 弄得大廈的空氣烏煙瘴氣 非常難受 往往等到餐廳打烊 接近十點 大家才能開窗戶讓新鮮空氣近來
但在餐廳營業時間裡 就算關閉門窗 也是沒辦法阻止油煙入侵

1開始大家開會討論的結果是 因為管委會沒有登記 也並沒有明定出 本大廈的管理條例
因此 無法可有所依據來要求餐廳停止營業
但是後來又聽說 就算大廈管委會沒有登記 則可使用一般大廈管理條例並且在住戶超過1定成數"大廈任1戶不贊成本開設餐飲業的決議" 還是可強制餐廳停業離開 (若此屬實 是否需要經由訴訟程序了?)
種種眾說紛紜 搞的現在餐廳已經開了好幾個禮拜了 大家也沒有實際的作為
所以想請問依照法律規定到底是如何呢?
另外 這幾個禮拜觀察下來 這間餐廳已經打算長期賴著不走 令人感到特別憂心
而且聽說 他們的租期是五年
想再請問 如果我們現在向政府機關登記管委會以及明定八大行業包含餐廳不允許在本大廈設立
那麼 如果現在無法強制他們離開 五年時間1到 租約到期 可以要求餐廳/房東不可以繼續營業/續租嗎?

另 餐廳在無任何住戶同意(除房東外)而釘掛招牌於大廈二樓外牆 是否可通報建管局來進行拆除呢?
有住戶說 台灣約定塵俗的是 1樓招牌可掛2樓 2樓可掛3樓 依此類推
但也有住戶說 大廈外牆任何招牌釘掛 若無超過1定成數的住戶同意(若管委會有登記則需通過管委會同意) 即屬違法 可隨時通報拆除

目前除了 每天的油煙問題 還有下水道排水的問題
自從餐廳營業以來 1些濃濃的醬汁燒烤味道 也會從我們家的廁所排水孔冒出來
有時候即使油煙沒有吹進家裡 也會從廁所水孔跑出來 這就很詭異
我們猜測 餐廳應該是排放大量廚餘湯汁 在下水道
想再請問 這樣是可以向衛生署還是環保局檢舉呢?

以上都是自從餐廳營業的衍生出的諸多問題 實在是令人非常的苦惱 天天都生活在不安之中
除了上述問題 還擔心日後會有火災以及蟑螂老鼠等衍生問題
再請求懂法律特別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大大指教
若有更好方法建議可以趕走餐廳的建議 也煩請各位多多指教

2009-11-10 21:59 發佈
------------(恕刪)
1.查一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住三"能否經營餐廳? (記得有限制條件, 與面臨馬路寬有關)
--->已查過 餐廳以小吃登記 路寬等條件皆合乎法定條件

2.查一下餐聽有無營業登記.
只要違反上2條其中1條, 就可請管委會(不管有無報備, 稱住戶代表也可), 向主管機關舉發!
--->在營業後數週目前已完成登記
叫環保局每天來開單就好了
有麵包店烤麵包烤得太香都被開單了
何況是油煙

外牆屬住戶所有
只要二樓的住戶不同意
就可叫他拆了
根本也不用開會決定
除非他是釘在一樓
叫環保局每天來開單就好了
有麵包店烤麵包烤得太香都被開單了
何況是油煙

---->之前有叫環保局來過
他們給餐廳寬限期(好像是1個月)
他們說如果過了寬限期 還是沒有改善 下次來就開單

這是目前的狀況

外牆屬住戶所有
只要2樓的住戶不同意
就可叫他拆了
--->所以我直接跟建管處通報嗎? 須要二樓住戶自行通報 還是任1戶住戶即可通報拆除?
其實你們管委會只是尚未報備登記而已
但事實上你們的管委會卻已經有社區管理的事實存在

因此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四項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簡單來說如果你們的管委會是社區住戶所共同推選出來的
那管委會的主委自然而然就是條文中所謂的管理負責人

所以如果像是廣告招牌自然就可以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註:集合式住宅的外牆並不是歸該層或是該戶住戶所有喔,而是歸全體住戶所有
另外即便是管委會同意將二樓牆面出租做為廣告牆(架設),只要二樓說NO,那即便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通過,還是一樣無效。

至於一樓作為商業用途開餐廳是可以根據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但如果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可以開餐廳,那也就沒輒啦
只能等你們盡快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立住戶規約
並將管委會名單及住戶規約送交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才能進行處理

但除營業外,餐廳所做出任何其他會影響住戶的行為還可以採用第16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略)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以上管理負責人所有的制止行為都必需留下證據或是證明
如果經制止不聽再將這些資料送交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自然就會有人來處理啦(只是時間會拖比較長)

以上就給你做為參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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