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親戚介紹一戶"怪怪"的房子會說"怪"是因為這戶房子沒有地契連房契也沒有聽說它是當初捷運局為了補償拆遷戶所蓋的房子而土地是跟國有財產局所承租每個月繳五,六百塊的地租有門牌號碼也有水電想請教版上的達人這樣的房子有專有的名稱嗎還有這樣的房子好嗎?(位在台北市但地處偏僻,在山腳下)如果國有財產局收回土地是否會賠償建築物?(應該不會收回,原住戶已居住20年,且該處無開發價值)這種房子該如何定價?(面積60坪,水泥隔間,石棉瓦屋頂)
這種叫做地上權住宅台灣目前大多是以50年作為設定土地使用年限一到,住戶便得離開土地一旦回收也不可能會賠償給你建築物的剩餘價值費用所以地上權住宅最好視同像車子一樣的消耗材按照會計的概念就是按50年下去攤提攤提到最後一年時剩餘價值就是0所以地上權住宅是會隨著時間的消逝,價值就越低基本上是沒有什麼保值性的
另外補充,依據國有財產局的網站(問與答中)承租人可任意轉讓國有土地租賃權嗎?答︰不可以,因租約約定,承租人轉讓租賃權,要先徵得本局地區辦事處或分處同意,否則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但承租人願支付當月租金額2倍的違約金,並會同受讓人申請過戶換約,且經出租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所以我想原使用者想要當2房東以他的名義繼續向國有財產局承租,版主再以高於原租金購買現使用人的(使用權),照理說,國有財產局不會同意,有比較高的租金收入,國庫自己收就好了....(不過我對這個規定不以為然,土地開發民眾出錢,租金增值國庫收???)所以應該名目上應該是買家出一筆錢請現使用人向國有財產局提出<轉讓租賃權>,再由買家合法取得租賃權,這樣才能合法使用,不是嗎???僅供參考,如有未臻詳盡,敬請指教...
1.通常這是國有財產局專案出租的土地。應該與地上權沒有關係!2.可以向國有財產局申請過戶承租,但是要注意程序先後,以免發生樓上大大所言違約問題。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49條,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如果符合條件,有時候國有財產局會同意出售土地。價格=市價,不會比較便宜。4.通常根據合約,如果國財局因為都市計劃、更新、收回公用等因素,可以解約,而且承租人不能要求補償,此與權益有關,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