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區大門左右兩側有店面數家,
現有店面直接將廣告招牌懸掛於社區外牆,
經多次向管委會提出問題但仍未獲改善…
(非店面外牆,而是社區外牆,請看圖例)

當第二家店面看到第一家店面的招牌掛出來後,也比照辦理,
所以現在小弟社區的門面可謂是五彩繽紛、百花齊放…..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三規範,
公寓大廈外牆面之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但因本社區之【公寓大廈規約】中,授權管委會同意後便可懸掛廣告招牌,
無奈的是,本社區的管委會當初並沒有從嚴審核及把關,就讓這建案子過關了…

但是據我所知,該次會議後因某位委員質疑廣告招牌規格違法問題,
因此主委遲遲未在會議記錄上簽章,所以最終會議記錄並無公告週知;
但店家 (居然也是委員之一) 聲稱握有當時的會議錄音,
並指控社區的多項二次施工亦屬違法,管委會因受到威脅而不願正視問題。

請問板上各位法律達人:
1.當時的會議記錄既無公告週知,密室會議的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假設對方有錄音)
2.若口頭承諾不具法律效力,但已懸掛上去的廣告招牌該如何處置? 依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
3.若無法翻案,是否可增列約定專用條款並向其收取租金?
以上問題,煩請建議後續處置方式,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