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一問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01上的大大,

友人有一塊家產,位於連接12米道路的4米巷道上,

離12米道路約30米距離,

離市中心不遠,市場也近,是鬧中取靜的區塊。

四周又有警局、消防局等公家機關,對面也是公家開放停車場,

因為對建築相關法律了解有限,

想請教學有專精的大大,這塊土地應該如何開發?


土地開發一問
2009-10-12 13: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土地
建築基地沒有臨計劃道路會很難申請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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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出4米巷的權狀,如果是私人產權,那以上狀況已經成立.
牧野大大,這巷道並非死巷,會不是計劃道路嗎?

是不是計劃道路要如何查詢得知呢?
diaman wrote:
牧野大大,這巷道並非...(恕刪)


我是不知道要為什麼要這樣神秘
不過連標的物身處在那個城市都不知道
位置的圖也不夠詳細
這樣版上的朋友怎麼給你建議阿@@?

依小弟初步研判
南部台南 高雄 鳳山 屏東市區而言
這塊地是否為台南市的土地
地點是否在友x街一帶

如是,我建議蓋個公務人員宿舍好了
反正周圍都是公家機關
冏~(逃命)



廣告多按,01不慢,無料論壇,這裡最讚!!....報告:狗腿可以不用關警閉嗎?
我知道牧大的意思了。


今日朋友的友人給了他一個建議案:

因此地是深長型,若要蓋透天別墅,必須自設6米道路,

所以原地就只剩7*40m的建築面積約八、九十坪。

以一戶20坪計算,故只能蓋4戶。



真的是只能這樣嗎?請教各位大大。

申請建築-以高雄市為例-參酌

第三條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其最小寬度為二‧五公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指定建築線後申請建築:
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
曾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且已建築完成之現有巷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巷路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二十年者。
二、該現有巷道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資料,地目為「道」,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
第四條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者,不得建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基地臨接永久性之空地或隔河川、水路溝渠以臨接建築線者。
二、山間基地住屋無從臨接建築線者。

謝謝牧大,目前已確知該4米巷道為計劃道路。
diaman wrote: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01...(恕刪)

您應該是要整體去評估,分成三戶、二戶及您目前的方案,在整體銷售上那一個方案的獲利最高,然後再以這個方案做開發方式。您最好還是了解一下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這樣比較好給您建議,因為您朋友給您的配置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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