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想請教01上的大大,友人有一塊家產,位於連接12米道路的4米巷道上,離12米道路約30米距離,離市中心不遠,市場也近,是鬧中取靜的區塊。四周又有警局、消防局等公家機關,對面也是公家開放停車場,因為對建築相關法律了解有限,想請教學有專精的大大,這塊土地應該如何開發?
建築基地沒有臨計劃道路會很難申請建照.------------------------------------------------------請調出4米巷的權狀,如果是私人產權,那以上狀況已經成立.
diaman wrote:牧野大大,這巷道並非...(恕刪) 我是不知道要為什麼要這樣神秘不過連標的物身處在那個城市都不知道位置的圖也不夠詳細這樣版上的朋友怎麼給你建議阿@@?依小弟初步研判南部台南 高雄 鳳山 屏東市區而言這塊地是否為台南市的土地地點是否在友x街一帶如是,我建議蓋個公務人員宿舍好了反正周圍都是公家機關冏~(逃命)
我知道牧大的意思了。今日朋友的友人給了他一個建議案:因此地是深長型,若要蓋透天別墅,必須自設6米道路,所以原地就只剩7*40m的建築面積約八、九十坪。以一戶20坪計算,故只能蓋4戶。真的是只能這樣嗎?請教各位大大。
申請建築-以高雄市為例-參酌第三條 基地臨接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其最小寬度為二‧五公尺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於指定建築線後申請建築: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捐獻土地,供公眾通行,並依法完成土地登記手續者。曾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有案且已建築完成之現有巷道,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巷路旁之房屋已編有二戶門牌以上,且編釘或戶籍登記逾二十年者。二、該現有巷道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記資料,地目為「道」,並有通行事實存在者。第四條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者,不得建築。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基地臨接永久性之空地或隔河川、水路溝渠以臨接建築線者。二、山間基地住屋無從臨接建築線者。
diaman wrote:有一個問題想請教01...(恕刪) 您應該是要整體去評估,分成三戶、二戶及您目前的方案,在整體銷售上那一個方案的獲利最高,然後再以這個方案做開發方式。您最好還是了解一下土地所在地的都市計畫,這樣比較好給您建議,因為您朋友給您的配置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