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可以分割?

公共設施分擔方式: 住戶分擔公共設施係依契約自由原則由住戶協議,一般採各「主建物面積」 或「主建物與附

屬建物面積」與全棟「主建物」或「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面積總和之比例,計算該住戶分攤公共設施之比例。

公共設施無所有權狀,在建物登記簿中亦僅有「標示部」及「共同使用部 分附表」兩部分,且係隨同主建物移

轉,而不能單獨處分、設定抵押,亦 不能分割。

所以公共設施不能分割?

那大樓停車位不是交易時也有些要分割公設給買家嗎?

請為各位大大了!
2009-09-29 19:4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共設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94 條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不得分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
有部分移轉、設定或為限制登記。

我認為此條說明可隨相關專有部份移轉,以法定車位而言, 可以移轉給其他住戶。
正解在這裡:
1.公共設施的持分如二樓大大所說,可以相互":調整"。
2.公共設施因為沒有獨立的空間與門牌,所以不能做實際上的分割。
3.因為沒有獨立的權狀,所以不能單獨處分、設定抵押。
大樓車位分很多種
依產權簡單劃分
1、獨立產權車位:產權登記於單獨一張權狀,可單獨買賣,不需連同主建物並同出售。
2、公設車位有車位號碼:產權與主建物權狀登記在同一張,可單獨出售但有限制,其限制是僅可出售於同大樓住戶,可分算車位面積,故於買賣時可另售並且可另外注明價格。
3、公設車位無車位號碼:產權與主建物權狀登記在同一張,無法單獨出售,須與主建物併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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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簡單依產權來劃分
反正買房子所附的車位要看清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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