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分擔方式: 住戶分擔公共設施係依契約自由原則由住戶協議,一般採各「主建物面積」 或「主建物與附
屬建物面積」與全棟「主建物」或「主建物與附屬建物」 面積總和之比例,計算該住戶分攤公共設施之比例。
公共設施無所有權狀,在建物登記簿中亦僅有「標示部」及「共同使用部 分附表」兩部分,且係隨同主建物移
轉,而不能單獨處分、設定抵押,亦 不能分割。
所以公共設施不能分割?
那大樓停車位不是交易時也有些要分割公設給買家嗎?
請為各位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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