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陽台、雨遮算實際坪數嗎?

請問陽台、雨遮算實際坪數嗎?

陽台與雨遮算在附屬建物裡頭,

所以實際坪數沒包含附屬建物,還是只有主建物?


那請問虛坪包含什麼?

謝謝各位指導
2009-09-28 21:43 發佈
陽台雨遮 建商都會照單價賣你

再除上公設比

也許一支雨遮都造價不斐
建物謄本上會分開載明.
室內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公設面積.
全部加起來.就是建商賣給你的坪數.他算在哪.並不是太重要.
依目前法規雨遮及花台皆算入附屬建物並不算在公設坪數中~~~一些建商拼老命建雨遮及花台
如果你是買可以加鐵窗那種大樓公寓
則有無雨遮並不重要
反正可以外加

如果你是買外牆無法自行改裝的大樓
則雨遮就很重要了
不要認為那是浪費很貴的無用空間
昨晚下那種雨
沒雨遮而根本無法開窗雨會噴進來
則只能緊閉窗戶開空調了

回到正題
雨遮算是附屬建物
根據下列規定:
1.不同時期的建物登記方式略有差異。(法令修正、不溯及既往等因素造成)
2.現在只有陽台、屋簷、雨遮可以登記為附屬建物。其他附屬建物只有在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其計入樓地板面積者,才可以登記。
3.至於共用部分則是要看第11.4點。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 第 11.3 點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

◆ 第 11.4 點
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登記時應以共用部分為之。
前項以共用部分登記之項目如下
(一)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廳、通道、昇降機間等。
(二)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三)法定防空避難室。
(四)法定停車空間。
(五)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
(六)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
(七)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用部分者。

◆ 第 30 點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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