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陽台、雨遮算實際坪數嗎?
陽台與雨遮算在附屬建物裡頭,
所以實際坪數沒包含附屬建物,還是只有主建物?
那請問虛坪包含什麼?
謝謝各位指導
1.不同時期的建物登記方式略有差異。(法令修正、不溯及既往等因素造成)
2.現在只有陽台、屋簷、雨遮可以登記為附屬建物。其他附屬建物只有在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其計入樓地板面積者,才可以登記。
3.至於共用部分則是要看第11.4點。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 第 11.3 點
建物除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明為陽臺、屋簷或雨遮者,得以附屬建物登記外,其他如露臺、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予登記。但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不在此限。
◆ 第 11.4 點
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登記時應以共用部分為之。
前項以共用部分登記之項目如下:
(一)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廳、通道、昇降機間等。
(二)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三)法定防空避難室。
(四)法定停車空間。
(五)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
(六)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
(七)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用部分者。
◆ 第 30 點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得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