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之仲介未盡到詳實告知房屋現況時之責任歸屬問題

女王有一間房屋,共委託給三家仲介同時負責銷售.

在委託時,女王對於屋況都有據實告知,除了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有條列出來的都有註明以外,不在現況說明書中的部份亦面對面告知了仲介的業務員.

後來女王的房屋順利由其中一家仲介公司斡旋後折價賣出,不過在合約中註明"現況交屋",為的是想省去事後有可能發生維修方面的麻煩.此點在簽約當天亦經三方面:買賣雙方及仲介同意後才簽下合約成交.女王為求保險還特別在當場向買方確認屋況是否滿意,買方確認無誤.

事情發生在交屋過後,買方發現一些在簽約及交屋前都未曾發現的房屋瑕疵,於是向仲介反映,仲介再告知女王,三方面約在房屋現場勘察情況.

瑕疵的狀況為天花板有水泥塊掉落並有部份鋼筋因此呈現裸露狀態.當初買方未曾發現的原因是原本的天花板有輕鋼架遮敝,買方因為要將輕鋼架更新於是予以拆除,然後才發現了此一狀況.於是買方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要求賣方負責修繕.

但是賣方(也就是我家女王啦)在出售之初並未隱藏此一事實,有確實地將此一情況告知仲介方(三家仲介都有在委託之初就告知),求證買方,卻說並未從仲介方面得知此一訊息.於是咬定是女王刻意隱瞞.

女王覺得深受委曲,向我哭訴說:都已經將房價折價賣出,為的就是要省掉事後維修的麻煩,簽約前大家也同意的,為何事後又來主張這些事呢?感覺像是被仲介擺了一道.早知道當初不要降價,拿那些錢來維修綽綽有餘.

回到天花板的問題,天花板因為裝設有消防管線,在當初向建商購買時就已經由建商做好輕鋼架了.目的是遮敝消防管路.因此並非女王為求隱藏瑕疵自行裝設的裝潢.而是向建商購買時就已經具有的設備.十幾年來也未曾變更設計或自行添加任何裝潢.

那麼女王又是如何得知天花板可能有瑕疵的呢?原因是位於同棟建築女王的另一間房屋(現由其母居住),幾年前因為重新粉刷,由粉刷工人發現有此相同狀況,於是女王才會知道.否則女王也可能永遠不會知道有此狀況.

總之,在委託之初就有詳實告知此一瑕疵,並因此瑕疵接受了買方的斡旋,降低了售價達四十五萬元之譜.(我還罵女王:妳還真有錢!那種程度的修繕大不了花個一兩萬元就可以搞定耶!)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種狀況的責任歸屬應該如何釐清?

買方一直咬定賣方不老實,未明確告知有此瑕疵.賣方卻實實在在的有向仲介揭露事實,是仲介未盡到告知買方的責任.

買方聽到後卻說:那麼在簽約時妳為何不再次強調,跟我當面說明呢?

女王很冤枉,臨到簽約前,接到仲介的電話時,還在電話中向仲介確認:是現況交屋喔!事後的維修一概不負責任我才要簽喔!(請體諒女王只是個每天要上班十二個小時的上班族,對維修這種事情又完全不懂,因此種下惡因).並在電話中問仲介:那我要不要待會在簽約的時候當面再度向買方確認一下瑕疵擔保的責任歸屬問題?

仲介僅答之:什麼都不用說,我們都講好了.

是在這種情況之下才完成簽約程序以及日後的交屋等程序的.

三方面約在房屋現場討論時,仲介卻想將未明確告知的責任推掉,說女王當初僅告知有可能會有此種鋼筋裸露的狀況,並未明確告知"確有此狀況".所以仲介認為沒必要告知買方.

我也陪同女王到現場,於是我提出疑問:當賣方告知仲介此一情形時,難道仲介都不用確認,放任不管嗎?我家女王因為身裁矮小,搆不到天花板輕鋼架,於是雖然沒辦法親自確認有無此狀況發生,但身為仲介方難道也不用為買方做好把關,在簽約之前先將屋況做好確認嗎?

這中間還有一個插曲,由於女王共委託三家仲介共同銷售(簽約時間各差了一個月不等),其中一家仲介的業務員身裁高達一百八十公分以上,於是在仲介來看屋的當天曾要求仲介幫忙墊椅子爬上去將天花板輕鋼架掀開看看有沒有擔憂中的問題,結果是:有.

由此點看來,女王是當真沒有打算隱瞞的心態.並已盡最大的能力及義務確認屋況了.

在確認有此瑕疵時,還未有任何確定的買方出現.直到其中一家仲介(就是後來成交的那一家)找到買主,提出斡旋,女王才在電話中再次向仲介業務員告知.這一次是確實的告知有鋼筋裸露的狀態,而非一開始時的半信半疑.而且此時尚未與買方簽約.

但是業務員現在完全不承認有此一事實.僅承認女王在委託之初確有提出此一疑慮,但並未獲得證實.

說到這落落長,不好意思浪費了大家的時間,懇請各位大大們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及女王,拯救女王於水深火熱之中吧!她上了十二個多小時的班,但現在卻睡不著...看了真是...唉!


2009-08-14 15:59 發佈
東東很想安慰你..不過東東還是要老實講

最大最大的敗筆..就是<現況交屋>..與沒有白紙黑字註明..

<現況交屋>是給..明顯肉眼清楚可見的瑕疵 專用的..

再說..簽約時只是強調<現況交屋>..並未再次跟買方確認水泥剝落的事實..現在買方發現輕鋼架上有這種狀況當然會有被隱瞞的感受..

白紙黑字的契約都有人要反悔跟背叛了..更何況是口頭告知??

我記得 契約書(買賣/委託/授權)上應都有 房屋是否有水泥剝落或鋼筋裸露等等的字樣條文??這條選項是勾選 有 或 無 ??

以法律上來說 無解!!

疑慮不等於事實 所以仲介說的也沒錯

買方僅要求賣方修繕 那是剛好而已 要是要求解約 你才頭痛勒

買方卻是善意第三人..問題就出在賣方跟仲介頭上囉..

1.賣方負責修繕 恢復樣貌 - 既然你們不想這麼麻煩 這項就打x吧

2.買賣雙方各找1-2家廠商前來估價 補貼修繕費用給買方並簽立切結書 - 你只要負責花錢..監工 驗收都交給買方
以後買方也不會囉唆 賣方也省事

3.向仲介表示當初有明確告知 如今卻耍賴 不好好去向買方處理好 就將修繕費算在仲介費上 由仲介費扣除修繕費用(這是好心一點的表示法)

既然修繕只要1-2萬 應該是賣方可以接受範圍吧??

話說回來..某些程度上 貴為國王的你 當初在過程中是不是應要跳出來表示一下意見 才不會現在才煩惱??
東東別這樣 wrote:
東東很想安慰你..不...(恕刪)


感謝大大精闢的解說!

在買賣的過程中,我的確可說是全程參與.但是只能說千防萬防結果卻還是"難防"吧.

其實錢並非最大的重點,因為畢竟不是很大筆的金額.而是這種簽約之後兩副嘴臉的感覺讓人很難以接受.

想想買方的心情,我們當然也是儘量感同身受.不過並沒有絲毫同情.因為這間房子賣出的價位以買方來說實在不能說吃虧,只能說他真的賺到了.女王若非因個人因素所致,也不會願意以如此價格出售.然而願意折價四十五萬接受仲介的斡旋卻沒有得到事前預計的效果,心中實在難以默默接受.

再加上仲介事後處理的態度一付置身事外的"超然"立場,當著我們面前扯謊更是讓我們火冒三丈.

目前事情尚無著落,還在繼續找人估價當中.仲介也無任何連絡,這還是我們自己打給仲介問到的.假如我們真的想不理不睬擺爛,應該連電話都不想打才對吧?我們完全沒有打著"現況交屋所以管你去死的心態"來處理後續的事情.

在跟買方約在現場討論時,買方還一度質疑我們的立場似乎有點想置之不理,原因是買方於一個多星期前就向仲介反映此一事件,但都無下文,仲介僅告知對方說是賣方在忙,所以沒時間處理,造成買方的不滿情續.

然而事實是我們根本沒接到任何人通知!直到這一次接到電話,也很明確的就約在第二天一早見面,完全沒有表達任何抗拒.若不是買方當場說出這件事,或許又被仲介唬弄過去也說不定.

不過東東大文中有一點我有點質疑,您提到:疑慮不等於事實 所以仲介說的也沒錯.

難道仲介所扮演的角色僅及於尋找買方並協助簽約而已嗎?這我無法認同!

當買賣雙方有提出任何疑慮時,仲介應該更積極的證明其真偽才對吧?而不是僅表現出一付消極的"無作為".

更何況一開始女王的確無法確切的說明,但當知道確實有該情形時也在簽約前立刻告知仲介了,只是仲介拒絕承認有此一後續罷了.我們氣是氣在這一點.

總之,天助自助者,所幸在與仲介聯絡的過程中我都有電話錄音下來,我特地調出來聽過一遍,雖然錄得不是像CD唱片那樣很清楚,不過至少都能聽清楚一字一句.可以明確的還原真象,證明我們在簽約之前的確有跟仲介確認過此一狀況.這部份我想應該能做為物證之一吧?

人證部份,只能找另外兩家當初也曾委託過的仲介,證明我們在委託當時的確有誠實說明屋況並未有任何隱瞞.

在此一買賣過程當中,要讓想要完全置身事外的仲介成為唯一的受益者是我們無法接受的.甚至還在我說出有錄音存證之後大言不慚的說:那拿出來聽啊,假如是真的我負責!真的是吃人夠夠.

假如事情無法圓滿解決,我會先將錄音檔放給總公司聽.再不然就是到法院上當庭播放,而不是再被仲介牽著鼻子走.

原本我還想<舉證>..這個問題..既然你提到有錄音那最好不過..

既然不爽這仲介成為唯一既得利益者..copy3分吧..這樣處理應該比較快

1.寄給該仲介公司店長..請負責業務依約負責..別忘了附寄個<存證信函>..

2.寄給買方..表示仲介才是搞鬼的人..並表自清..也才不會有心結

3.連1.cd與信函一起寄給仲介總公司

另 疑慮不等於事實 你的質疑也沒錯 但是你忘了 沒有白紙黑字 在法律上是比較站不住腳的..

在你當初提出有疑慮的同時 我相信很少會有仲介會自找麻煩去挖掘真相..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相信是人的通病..相信你們也是..不然也不會等到180仲介才發現了..

自己住一段時間的房子都有疑慮了 仲介又何來有心主動發覺真相??

況且 屋況說明書上就是沒備註不是??雙方若有心 起碼也註明個 有疑慮 等字眼

雙方都有責任 既然也想圓滿處理..最好途徑就是要快..

對於仲介 最好方式就是聯合買方一起折他的仲介費..該處理的..該修理的..一起來吧..

一慢萬事敗..祝你們能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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