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託時,女王對於屋況都有據實告知,除了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有條列出來的都有註明以外,不在現況說明書中的部份亦面對面告知了仲介的業務員.
後來女王的房屋順利由其中一家仲介公司斡旋後折價賣出,不過在合約中註明"現況交屋",為的是想省去事後有可能發生維修方面的麻煩.此點在簽約當天亦經三方面:買賣雙方及仲介同意後才簽下合約成交.女王為求保險還特別在當場向買方確認屋況是否滿意,買方確認無誤.
事情發生在交屋過後,買方發現一些在簽約及交屋前都未曾發現的房屋瑕疵,於是向仲介反映,仲介再告知女王,三方面約在房屋現場勘察情況.
瑕疵的狀況為天花板有水泥塊掉落並有部份鋼筋因此呈現裸露狀態.當初買方未曾發現的原因是原本的天花板有輕鋼架遮敝,買方因為要將輕鋼架更新於是予以拆除,然後才發現了此一狀況.於是買方主張其為善意第三人,要求賣方負責修繕.
但是賣方(也就是我家女王啦

女王覺得深受委曲,向我哭訴說:都已經將房價折價賣出,為的就是要省掉事後維修的麻煩,簽約前大家也同意的,為何事後又來主張這些事呢?感覺像是被仲介擺了一道.早知道當初不要降價,拿那些錢來維修綽綽有餘.
回到天花板的問題,天花板因為裝設有消防管線,在當初向建商購買時就已經由建商做好輕鋼架了.目的是遮敝消防管路.因此並非女王為求隱藏瑕疵自行裝設的裝潢.而是向建商購買時就已經具有的設備.十幾年來也未曾變更設計或自行添加任何裝潢.
那麼女王又是如何得知天花板可能有瑕疵的呢?原因是位於同棟建築女王的另一間房屋(現由其母居住),幾年前因為重新粉刷,由粉刷工人發現有此相同狀況,於是女王才會知道.否則女王也可能永遠不會知道有此狀況.
總之,在委託之初就有詳實告知此一瑕疵,並因此瑕疵接受了買方的斡旋,降低了售價達四十五萬元之譜.(我還罵女王:妳還真有錢!那種程度的修繕大不了花個一兩萬元就可以搞定耶!)
想請教大家的是:這種狀況的責任歸屬應該如何釐清?
買方一直咬定賣方不老實,未明確告知有此瑕疵.賣方卻實實在在的有向仲介揭露事實,是仲介未盡到告知買方的責任.
買方聽到後卻說:那麼在簽約時妳為何不再次強調,跟我當面說明呢?
女王很冤枉,臨到簽約前,接到仲介的電話時,還在電話中向仲介確認:是現況交屋喔!事後的維修一概不負責任我才要簽喔!(請體諒女王只是個每天要上班十二個小時的上班族,對維修這種事情又完全不懂,因此種下惡因).並在電話中問仲介:那我要不要待會在簽約的時候當面再度向買方確認一下瑕疵擔保的責任歸屬問題?
仲介僅答之:什麼都不用說,我們都講好了.
是在這種情況之下才完成簽約程序以及日後的交屋等程序的.
三方面約在房屋現場討論時,仲介卻想將未明確告知的責任推掉,說女王當初僅告知有可能會有此種鋼筋裸露的狀況,並未明確告知"確有此狀況".所以仲介認為沒必要告知買方.
我也陪同女王到現場,於是我提出疑問:當賣方告知仲介此一情形時,難道仲介都不用確認,放任不管嗎?我家女王因為身裁矮小,搆不到天花板輕鋼架,於是雖然沒辦法親自確認有無此狀況發生,但身為仲介方難道也不用為買方做好把關,在簽約之前先將屋況做好確認嗎?
這中間還有一個插曲,由於女王共委託三家仲介共同銷售(簽約時間各差了一個月不等),其中一家仲介的業務員身裁高達一百八十公分以上,於是在仲介來看屋的當天曾要求仲介幫忙墊椅子爬上去將天花板輕鋼架掀開看看有沒有擔憂中的問題,結果是:有.
由此點看來,女王是當真沒有打算隱瞞的心態.並已盡最大的能力及義務確認屋況了.
在確認有此瑕疵時,還未有任何確定的買方出現.直到其中一家仲介(就是後來成交的那一家)找到買主,提出斡旋,女王才在電話中再次向仲介業務員告知.這一次是確實的告知有鋼筋裸露的狀態,而非一開始時的半信半疑.而且此時尚未與買方簽約.
但是業務員現在完全不承認有此一事實.僅承認女王在委託之初確有提出此一疑慮,但並未獲得證實.
說到這落落長,不好意思浪費了大家的時間,懇請各位大大們提供一些意見給我及女王,拯救女王於水深火熱之中吧!她上了十二個多小時的班,但現在卻睡不著...看了真是...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