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5131號
主 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65次委員會決議。
公告事項:附修正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
部 長 廖了以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二) 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 戶),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__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三) 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1、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其車位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2、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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