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大大有人了解這方面法令嗎?建商這樣做不是變相的充虛坪公設嗎
具 有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的建築物,並應編列門牌,包括客廳、餐廳、臥房、廚房等等。因此簡單來說,主建物就是室內面積,有編釘門牌,而且可以自由進出。 房屋面積是三部分的總和:一是主建物,二是附屬建物,三是公共設施。上述面積都要經過地政機關登記過才算數,消費者可以從『建物所有權狀』上看的一清二 楚。消費者在買房子時,不要僅問籠統的房屋總坪數多少,應該瞭解上述三部分的個別面積,才能知道到底真正屬於專用的部分有多少
附屬建物
與主建物相連之建築物,附屬建物和主建物一樣,都歸房屋主人專有專用。附屬建物可分兩種,一事建築法規本來就規定為法定的附屬建物,如陽台、雨遮。有鑑於附屬建物名目太雜,85年6月4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已修訂,該日期之後申請建照者,能夠登記附屬建物面積只剩陽台、雨遮、屋簷三種,其他加露台、花臺、雨棚、雨庇、裝飾牆、栽植槽等均不登記。另一種則是約定為附屬建物,比如地下層,一般來說是屬於公共使用,但除了法定公共設施外,如果超挖的部分也可以約定屬一樓所有,為一樓的附屬建物,只是這種約定的附屬建物,現在比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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