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點交問題

請教大家有沒有遇到類似的情況,那又是如何處理?

我現在居住的社區目前已經歷經三屆管委會了,但直到第三屆管委會上任,住戶們對於公設的範圍還是非常不了解,原因是前二任管委會都認為公設點交的部分並沒有完成。建商當然否認。但建商方面提出第一屆管委會時的點交紀錄文件,上面簽署點交完成的卻是當時的總幹事,這位總幹事當時的薪水已經由管委會支付。

我們社區的公設還有很多缺失,甚至有些地方屬於違建,遇到這樣的問題建商也推的一乾二淨。想請問,公設點交可以交由總幹事一人負責嗎?難道不需要管委會任何一位委員的簽署?
2009-08-04 10: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設點 問題
依照民法第348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即建設公司有義務交付公共設施給買受人(區分所有權人)。應該交付而沒有交付有違約的法律責任,買受人可以依法請求,如建設公司置之不理,買受人可訴諸法院。
公設如未完成交付,責任還在建設公司,如果有損壞或者被水淹、火災,都算建公司要負責,買受人有權利要求建設公司交付新的。
管委會可代理區分所有權人接受公共設施移交,但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授權,公設移交不是管委會的當然職權,更不是總幹事,如果沒有,管委會要補正代理權的部分,才算合法。
感謝樓上大大的回覆。

那麼區分所有權人要有怎樣的程序才能算是有正式授權管委會代理公設移交呢?
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開會前15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而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指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建設公司)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此外,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惟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召集人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不過,此項決議之會議記錄應送達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但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權比例合計半數,該決議視為成立。
那麼社區若確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授權管委會代理公設移交,這麼一來總幹事簽署的點交完成紀錄就能算數?還是依舊要管委會開會決議授權總幹事代理才行?
社區公設移交流程如下:
1.管理委員會成立公設點交小組,分別負責機電設備、消防設備、警報設備、監控系統、給排水系統等之測試及點交,每組若干名。
2.建設公司提供[設計圖、竣工圖、操作手冊、相關證照及保固書]→點交小組審查資料→決定移交時間→進行公設初驗→初驗缺失改善後再進行複驗→建設公司[安排各項公設機電設施教育訓練]。
3.缺失複驗結束,兩造確認後移交之,編制點交清冊。
4.點交小組成員於清冊上簽署,主任委員總簽署。
5.用印[管委會大小章、建設公司章]。
(註:大小章以報備之管委會授權代刻印章授權書為準)
6.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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