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有沒有遇到類似的情況,那又是如何處理?
我現在居住的社區目前已經歷經三屆管委會了,但直到第三屆管委會上任,住戶們對於公設的範圍還是非常不了解,原因是前二任管委會都認為公設點交的部分並沒有完成。建商當然否認。但建商方面提出第一屆管委會時的點交紀錄文件,上面簽署點交完成的卻是當時的總幹事,這位總幹事當時的薪水已經由管委會支付。
我們社區的公設還有很多缺失,甚至有些地方屬於違建,遇到這樣的問題建商也推的一乾二淨。想請問,公設點交可以交由總幹事一人負責嗎?難道不需要管委會任何一位委員的簽署?
此外,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惟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召集人得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不過,此項決議之會議記錄應送達於各區分所有權人,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但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權比例合計半數,該決議視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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