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買的開放式連棟透天,土地為持分式,建商當初蓋房子時,有設立一小間的公設放每戶的水塔,抽水機,與水錶,電錶等.但是此公設連者邊間的外牆,目前該邊間屋主相要移動公設位置,而與小弟產生糾紛.
一般公寓大廈對於公設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以規範用戶的使用權益,但針對小弟的case試乎不太適用,
不知對於此問題,小弟可引用何種條文去維護小弟的權益呢?

小弟當初買房子B時,合約書有一份"其他約定事項"
內容是針對公設的使用權利與範圍,但是內容並無引用任何法律條文,倘若戶主A堅持移動公設,並且把公設的地坪縮小,那小弟要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範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