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用土地法34-1條收購我的車位,怎麼辦?

沒想到第一次PO文竟是這麼悲慘,請各先進幫忙解答疑惑,感激不盡。
事情來龍去脈是這樣:
一、小弟現在住的社區,建商在房屋銷售結束之後還有剩下23個法定車位沒有出售,建商為了將車位出售給社區外的人,於是將剩餘的一間房子(簡稱15-4)的建築改良、土地及共同使用部分(法定車車位)分割為23等份,持份分別78%及22個1%,這23個車位就分別掛在分割後的建物底下以出售給社區及社區外的住戶。號稱獨立產權的車位誕生了,其實是建商游走法律邊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有規定法定車位的使用,出售當時建商有明訂契約該房屋不會再出售僅作租賃使用,買車位的人不能主張租賃所得,只有車位的使用權。結果建商竟然把15-4的房子賣給A公司。小弟目前拿到的權狀是建築改良物、土地及共同使用的百分之一權利。

二、小弟為社區住戶,剛開始未買車位,幾年之後才向建商買了其中一個車位,經過六年也相安無事,六月中旬事情發生了,小弟接到一封A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信函的內容大略說明是,A公司目前有15-4房子的78%持份,為求產權完整,要收購其餘的22%,我們這22個人有優先購買權益(5個社區內的住戶,17個社區外的人),七天日如果沒有回覆,A公司將到法院提存1750萬,然後強制合併,到時候我們這22個人只能分到1750萬/100=17.5萬。

三、我原本以為把15-4共同使用的部分(車位)移轉到現在住的房子底下即可,結果代書去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後被退件,理由是共同使用要移轉必需經過23個所有權人同意使得移轉。

四、22個人當中其中有3位回覆願意優先購買,因此收購之事會暫告一段時間,但是我不想永遠為這種事煩惱。有人提議我們22個人把78%買下,再均分為22等份,這樣持份誰也沒超過2/3,就不會再發生收購的事,可是要花一大筆錢。請教各位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不花錢有可保住車位。

五、另外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不是針對都市更新的問題嗎?怎麼會被拿來對付我們這種住在公寓大廈的小老百姓,是不是解釋有問題? 條文中的合計2/3是指整個社區的土地和建物,還是單指15-4房子的土地和建物?煩請各位大大解惑。感謝。
2009-06-30 16:39 發佈
這個建商很聰明,當初就劃分不到1/3的部分來出售給住戶,這個方法是經過設計的

A公司的確可以用土地法34-1來收購您的車位,你的優先承購權也就要買A公司的部分,

一般來說您一定不會願意的,放棄優先承購權之後,A公司就可以併構您的車位,

土地法34-1不是不能解,如果對案情能更了解一點會更好!

不過一般過去賣共同持分土地的時候,遇到土地法34-1那套,不賣的都把產權拿去做他項權利設定!

那對方要做產權移轉似乎就有困難了!
好久沒翻土地法了! 

剛剛翻到這個,給你參考一下

共有人之土地,有無預告登記(土地法79-1)或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土登141)的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其應有部分及人數,自不得計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之人數及應有部份,扣除不得計入部份,共有人及應有部份未逾半數,自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多數決處份共有土地之適用.

我是知道拿去做預告登記是最省錢的方式了!
這個議題很有趣
能否請了解的大大能解釋的更清楚
如何擺脫這種受困的情形
再多的言語包裝 掩飾不了個人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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