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斡旋書上有一行=> 「立書人承諾應於契約成立時,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予受託人並以現金給付,絕無異議。若可歸責於本人之因素至本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本人承諾服務費仍支付予受託人。」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問啦~
1. 斡旋書上指的契約成立指的是斡旋成功賣方簽署斡旋書還是買賣契約?
=> 假設契約指的是斡旋書,那如果斡旋金10萬元 仲介費30萬,賣方簽了以後,我就要給仲介費,
之後賣方反悔 賠我10萬元斡旋金 那我不是虧20萬
2. 假設最後買賣契約簽了,但是後來因為其他原因房屋無法過戶或交屋、賣方毀約,甚至打官司,那仲介費還是要給嗎?
3. 大家仲介費都是用現金嗎?什麼時候給的呢?
敬請賜教 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