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有關公設的問題?

有些建案某些樓層有露台可以使用
或一樓有提供小花園給1F的住戶使用!!
但是不管露台還是小花園 都算是公設權狀不算私人權狀!!
但是為什摸只有這些樓層的人可以使用?
既然是公設 所有住戶都有負擔到公設權狀,其他人是否應該也有使用權?

有人懂這方面法律嗎? 可以解釋疑惑嗎?
因為我想了很久 要是買有露台的樓層,哪一天住戶來要求一起使用?
可以拒絕嗎? 既然是公設可以私人拒絕嗎?
2009-06-09 20:2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shalley wrote:
有些建案某些樓層有露...(恕刪)

露台、花園不能登記所有權坪數,通常是由「約定專用」來分配使用權,只要有約定專用就有專用權,但必須依原始用途合法使用。
所以1F可以使用小花園
但是賣價通常比較貴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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