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建案某些樓層有露台可以使用或一樓有提供小花園給1F的住戶使用!!但是不管露台還是小花園 都算是公設權狀不算私人權狀!!但是為什摸只有這些樓層的人可以使用?既然是公設 所有住戶都有負擔到公設權狀,其他人是否應該也有使用權?有人懂這方面法律嗎? 可以解釋疑惑嗎?因為我想了很久 要是買有露台的樓層,哪一天住戶來要求一起使用?可以拒絕嗎? 既然是公設可以私人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