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品大觀有購買戶認為複合商業區不能當住宅用昌益卻蓋住宅賣本身就不合法住戶有權利退訂或要求昌益補償但是有的網友認為合約有寫明所以建商不用負責任不知道大家認為如何ps:不要分投資客或自住戶請大家純粹從法的觀點來看
如果沒有變更使用分區,建商申請土地開發時的建造執照和完工後的使用執照,是如何取得的?都委會專案通過?複合商業區的土地開發可供一般及國際旅館使用,所以建商蓋的其實是飯店,最後用酒店式公寓的名義來銷售?巧門很多,漏洞很多,特許很多,小老百姓搞不清楚,這種案子,還是少碰為妙.
Davidvampire wrote:如果沒有變更使用分區...(恕刪) 當初看過一個案子在申請建造執照,大概有300多戶,土地使用分區是乙種工業區,而建築規劃方式就是一般的透天住宅,而使用類組是登記電腦資訊服務業,後來建管的承辦不想准照,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解釋,結果營建署回覆請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後來聽說那個案子建照還是申請下來了,有些建商真的是很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