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有沒有責任?

關於一品大觀
有購買戶認為複合商業區不能當住宅用
昌益卻蓋住宅賣
本身就不合法
住戶有權利退訂或要求昌益補償

但是有的網友認為
合約有寫明所以建商不用負責任

不知道大家認為如何

ps:不要分投資客或自住戶
請大家純粹從法的觀點來看

2009-04-18 22: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責任

如果沒有變更使用分區,建商申請土地開發時的建造執照和完工後的使用執照,是如何取得的?都委會專案通過?

複合商業區的土地開發可供一般及國際旅館使用,所以建商蓋的其實是飯店,最後用酒店式公寓的名義來銷售?

巧門很多,漏洞很多,特許很多,小老百姓搞不清楚,這種案子,還是少碰為妙.


Davidvampire wrote:
如果沒有變更使用分區...(恕刪)


當初看過一個案子在申請建造執照,大概有300多戶,土地使用分區是乙種工業區,而建築規劃方式就是一般的透天住宅,而使用類組是登記電腦資訊服務業,後來建管的承辦不想准照,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解釋,結果營建署回覆請地方政府自行決定,後來聽說那個案子建照還是申請下來了,有些建商真的是很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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