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謄本登記為一般事務所..??

想請教前輩..
最近家人在內湖看中一間房子
但仲介卻說它的謄本登記是 "一般事務所"
所以不能使用任何優惠房貸..
"明明外觀及已經住在裡面的人看起來就像是住家用"

更奇怪的是仲介說 10F以上的才能使用優惠貸款..
為什麼同一棟大樓會有不同的標準呢...

是前任屋主自行改的嗎..
那麼除了不能貸款外...還有什麼是和一般住宅不同的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像是水電稅捐啦 或是 報所得稅時可不可以用列舉啦..等等的...

還請前輩們賜教...3Q



2009-04-14 19:0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謄本 事務
小麥0621 wrote:
想請教前輩..最近家...(恕刪)

這個還是要看當初建築物的使用執照,因為地政方面登記做何種用途的資料也是依使用執照而來,因為有些土地使用分區是不能做住宅,例如工業區,就不能做住宅使用,所以像現在有些建商打著低價的工業住宅即是一個例子。
先謝謝前輩的回覆~

但如果是工業區不能當住宅用..這個我很容易理解...
可是 一般事務所...是什麼...是工業區 商業區 還是 住宅區..
更讓我疑惑的是那為什麼不全部登記一樣的呢..
這樣我就能和10F以上的住戶們一起享用優惠貸款了


這樣搞的我很怕以後真的買了這間..會有像是
報所得稅時不能用列舉
家人要贈與時花的稅費不一樣

這太特別的建案..和別人不一樣真的很難去詢問和做功課

還請知道的前輩們幫忙解釋一下..
現在住的房子在謄本上的主要用途就是一般事務所,使用分區是商業區。
雖然是一般事務所,但是可供住家使用,而且沒有工業住宅適法性的問題。
戶籍遷入後,地價稅就是以自用住宅用地課稅,房屋稅也以住家課稅。
水電都是住家用,並沒有比較貴。
這種房子的好處是可以將公司登記在裡面,不過這樣就要區分多少面積是住家,多少非住家。
缺點當然就是不適用政策性房貸,但銀行自辦房貸還是以實際使用用途來放款。

小麥0621 wrote:
先謝謝前輩的回覆~但...(恕刪)

我對台北市的法規不是很熟,不過我想您敘述的狀況應該跟以下這個規定有關係。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如果真的是依這個規定的話,1/3以下樓層設置,那您看的那棟大樓不就有30層以上,那還真的很高,不過不知道是否有其他的特別規定。
bestwishes wrote:
現在住的房子在謄本上...(恕刪)


謝謝bestwishes前輩
太好了...這樣水電 稅捐 貸款 都能以實際的情況申請及付費

再請問~
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既然都能申請一般住宅的貸款了..
想必也能使用 "列舉" 吧?

3QQ~
mlmt wrote:
我對台北市的法規不是...(恕刪)


也謝謝MLMT前輩的回覆~

這樣我終於搞懂了..為什麼同一棟大樓會有不同的登記~
這樣看來所謂的3分之1是以從上面數下來哦..
因為仲介告訴我 13 12 11 10F...都可以使用優惠貸款
但9F以下就不行了~

10F以上貴..9F以下不能優惠..這...

從來沒想到買房子還需要翻法規...
這....真的是一門很難的功課...
原來還有這樣的區分喔~長知識了.感謝分享~
請問一般事務所當住家使用....之後若被舉發會有法律上問題嗎?
現在好像很多都是蓋成住家使用 只是不知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目前看到一間也是同樣類型~ 不過總高11F...若我買的是5F...不就也不適用優惠貸款了?
只要他上面不是住就不適用很多房貸優惠~樓主的這個例子可能是這案子的十樓以上是申請住~調其中一戶出來就知道了這棟應該是住辦混合的~土地應該是商業用地或工業用地的機會滿大的

這種案子可能他的一些稅會跟一般住家有不同~稍高一點~工業用地的話房價就該低點了~過去當民眾購買到工業住宅後,即使拿來當自用住宅使用,其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水電費也不適用一般自用住宅之稅率,而必須按工業用地的標準課徵。但財政部發布新的解釋令,認為工業住宅以自用住宅為前題,不以土地區分為條件,因此只要做為自用住宅房地使用,可以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按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構成要件為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係親屬在房地辦妥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營業用事實,面積符合規定即可。
地價稅方面: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不須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購買工業住宅後,房屋稅應在戶籍遷入後向稅捐處申請變更住宅使用;地價稅亦可申辦自用住宅稅率;其於出售時,亦可適用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儘管工業住宅的價格比一般住宅便宜許多,且購屋者若將其房地做自用住宅使用,其每年的地價稅及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也和一般住宅相同,但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工業區之土地不得興建住宅,倘若購屋者將該建築物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或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即可能受建築法第九十條「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及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九條「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故在工業住宅現今仍未「合法」之情形下,購屋者須承受被檢舉取締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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