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家人在98年3月份購入一棟房子,
契約中關於稅費負擔第一條訂定如下:
「本戶買賣之雙方同意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以後之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煩請熟知計算方法的朋友幫我計算一下我們應該要付多少稅好嗎?
謝謝。
財政部土地增值稅試算網站
相關數據如下
土地所有權狀原登記日期94年2月
土地所有權狀新登記日期98年3月
面積為74.24平方公尺
94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1000
97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4000
98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24500
權利範圍:1/1
landmate wrote:
會不會是您看錯了,代...(恕刪)
大大您好:
我知道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有償移轉者應由出賣人繳納''
所以稅單會開給建設公司,應由其繳納。
但是因為契約上另有約定,
所以建設公司會拿繳費後的收據要求我們付款,
倘若我們不付款的話建設公司可以依民法叫我們付錢。
(第幾條我忘記了,望知道的大大可以補充。)
像我這案例是部份負擔土地增值稅,
所以我搞不清楚該如何作計算^^"
倘若是契約中賣方要求買方負擔買賣所有費用
(如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費...等)
就是一般坊間俗稱的''賣清'',
反之則稱為''買清'',
所以才會發生土地增值稅要由買方負擔的情況發生^^
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如下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若土地是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點全者,為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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