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9000 wrote:下斡旋跟下要約書有何不同...(恕刪) 買房子,沒有不討價還價的,可是房子的交易金額龐大,買方難免猶豫,仲介公司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發展出斡旋金制度。「斡旋金」係指買賣雙方關於不動產標的價額意見尚有差距,暫時無法達成共識,但雙方仍有協商一致之可能時,由買方提出部分價金,交由仲介公司作為協調之擔保,以示其購買意願。依一般民間交易習慣,斡旋金為「請求中間人代為奔走協調所需之工具」,且以達成買方要求之任務為必要條件,否則斡旋金必須退還。當買賣雙方達成價格上之共識時,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之一部分,接著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斡旋金制度,對承買人、出賣人及仲介公司三方都有助益:(1)從買方來說,交付一定之斡旋金請仲介公司居間協調,有助於探得賣方所出之底價。(2)對賣方而言,斡旋金交付可讓賣方知道真正有誠意之買主所在,蓋斡旋金是由買方提出現金或有價證券表示其購買誠意,而非只是投石問路而已,而且一但付出斡旋金等於放棄其談判妥協籌碼,亦放棄了拒絕簽約之權利。(3)仲介公司方面,斡旋金通常是仲介公司代為溝通講價的有力條件。買賣成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斡旋金」是一種出價方式,當賣方依買方出價承諾,契約即成立,此時斡旋金如何處理?房仲業者表示有三種處理方式:其一最為常見即斡旋金直接轉為定金處理(業界稱「轉定」);其二是由總公司統一保管,直到簽定買賣契約書,直接轉為總價的一部分;其三則是仲介公司直接當成「定金」的概念操作,省去「轉定」程序,減少因法律地位不明,而產生的糾紛。至於斡旋金轉定後,買賣雙方若反悔,將有違約罰則的問題,多數係採取「買方違約賣方沒收定金、賣方違約應加倍返還買方定金」方式處置;即使是選擇不必先掏錢的「內政部版要約書」,違約時亦有罰則規定,主要為「買賣方可請求違約方給付成交價3%之違約金」。若在斡旋期限內,賣方不願出售時,仲介公司應將斡旋金全數無息返還,不得收取服務費;至於買方在斡旋期間內反悔終止斡旋時,應如何處理?查斡旋金常會有3到5天的斡旋期限,期限一到,契約當然失效,固無問題,惟買方於期限內後悔不買時,宜類推適用民法委託契約之規定,委託即便訂有期限,委託人也得隨時終止委託。 換言之,付斡旋金後,在賣方未簽收斡旋金前,買方還是可以主張不買,只不過必須考量是否須賠償仲介公司及賣方的損失,這些問題也必須一併注意。如果選擇交付斡旋金,一定要取得業者所出具的「斡旋金收據」,並確實瞭解收據中有載明下列要點:1.明定承購的總價款、付款方式及其他承購條件。2.明定斡旋的有效期間。3.明定斡旋金的退還條件。4.消費者在斡旋期間內,賣方未同意前,買方可以隨時撤回斡旋的委託,而請求無條件退還斡旋金,業者不得藉任何名目扣取車馬費、手續費等。5.交付斡旋金時,仲介業者應開立收據予買方,如斡旋成功,仲介業者應將該斡旋金交付賣方,同時要求賣方在斡旋金文件上簽章確認,並記明時間,仲介業者應於廿四小時內通知買方。原文出處 http://www.house-online.com.tw/Member/Web/RealtyDetail.aspx?CATE_ID=39
小弟有幸最近去看屋的時候看到活動區裡的其中一個物件,看過之後覺得還好是有貼近我的標的物,就是開價過高了點,回來後仲介就一直希望我出個價讓她去談,我就說這開價太高了,我想我出價應該也是沒有機會,我說我不想汙辱屋主,所以堅持不出價,仲介就說不試試看怎麼知道,盧...到最後我就直說了,那邊沒有這個行情,30年的公寓可以開價26~27萬!這是擺明讓我殺爽的嗎?如果我出價16-17萬,那請問仲介要怎麼跟賣家解釋,要跟賣家說當時開價算錯了,應該不是這樣吧!
TRAGANT Jack wrote:如果我出價16-17萬,那請問仲介要怎麼跟賣家解釋,要跟賣家說當時開價算錯了,應該不是這樣吧!...(恕刪) 阿災...那請問她的反應是?那請問她的反應是?那請問她的反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