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你大概想欠銀行錢不還等銀行拿支付命令來在跟銀行說別人欠的你先去全部要回來在來跟我要吧!"~~以上您文不對題的回覆,不知是在說明...? 不知有人看懂嗎?不知跟本案有何關係...?*不用排拆的案例~還請您告知 可讓大家知道!*本樓案件~哪來不當得利?哪來恢復原狀?還請說明法條?broker yu wrote:恩…你大概想欠銀行...(恕刪)
CFUN wrote:*不用排拆的案例~還請您告知 可讓大家知道! 管理違建認定與違建排拆,是建管處的事,與法院無關,這樣清楚嗎?地方政府對於違建的排拆,是行政機關自訂的行政程序.如果違建走進民事法庭,只要是違法的違建,法官一定判拆. 判決書是寄給被告;也就是違建屋主,勒令違建屋主拆除,你說需要建管處排拆嗎?法官是命令違建屋主拆除,不是懇請地方政府建管處排拆.屋主漠視判決書不拆,原告可請法院勒令建管處協助,派出書記官會同當地警方,強制拆除,並向違建屋主收取費用.這是法院執行法官判決書裁決的強制執行,與建管處管理普通違建排拆,毫無關係.我不知道有多少違建屋主有膽子漠視法院判決,不過我沒聽過我國法院出的判決書無法強制執行拆除.法官的權威在於他是命令違建屋主服從法官裁決,違建屋主不作為,法官是勒令建管處派出拆除隊,會同書記官與警方強制拆除,並不是懇請建管處排拆.========================================http://ec.ltn.com.tw/article/paper/410846只要是違建,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13, Jul 2010 08:08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頂加合法違建? 法院判就拆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則指出,一般而言,頂樓使用權為住戶共有,「緩拆違建」只是約定形成或住戶間的默契。民眾購買頂樓加蓋的產品時,房仲業者都會告知權狀坪數與實際使用坪數。頂樓加蓋部分的單價,約為標準產品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有依照加蓋區域的建造成本計算單價者,總價約高出二至三成。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land/taxnewscontent.asp?ktop=%A5x%C6W%B0%AA%B5%A5%AAk%B0%7C%A7P%A8M%AA%C0%B0%CF&idno=38386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根據民國104年3月9日自由時報B4版記者楊國文「高院判決:住戶沉默不等於同意,頂樓違建須拆」的報導,台北市行天宮捷運站附近有公寓四樓王姓住戶將頂樓加蓋違建隔成兩間套房出租牟利,遭到同棟郭姓住戶訴請法院拆除違建並按月賠償相當租金收入的「不當得利」,王姓住戶辯稱住戶多年來都無意見表示默示同意違建,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沉默不等於對違建默示同意,王仍須拆除頂樓違建並且按月支付不當得利新台幣6690元,全案仍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是「獨立行使」,因此公寓其他共有人僅能就自己的應有部分請求部當得利,除了二樓住戶郭南之外,其他住戶也能提出請求王男按月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該有爭議的建物位於台北市松江路鄰近捷運行天宮站的公寓,王姓住戶遭到指控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鐵皮屋,且經其他住戶要求拆除卻置之不理,影響逃生救難公共安全。王則辯稱購買時前屋主就已經加蓋,只是將建物重新裝潢出租,雖然未取得其他住戶分館協議,但是住戶長期以來並未干涉,因此已成立「默示分管契約」不用拆除或支付不當得利。筆者認為,若是購買包含頂樓加蓋的房屋,單價通常較同樣物件為高,但購買時一定要注意蓋頂樓加蓋是否屬於民國83年以前的舊違建,此外,最好當初加蓋時住戶能有「分管契約」取得「約定專用權」,若沒有分管契約,雖然在訴訟上可以主張默示的分管契約,但是如同本案仍有一定的風險會被法院判拆除。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屋頂平台」是「共用部分」,必須有「約定專用權」才能在屋頂平台上可以單獨使用;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這是必須注意的!============================================================http://howiechang.tw/article/192今天來跟大家分享頂樓違建的法律問題。筆者執業多年,這樣的不動產官司是屢見不鮮。常有人聽到違建就說要去檢舉,或是請工務機關來拆,那其實都是緩不濟急,因為政府機關沒有那麼多人力去拆違建,所以台灣的城市屋頂才會到處都是違建,甚至工務機關還規定新違建即報即拆,舊違建就先不拆。真正可以較為快速解決頂樓違建問題就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與工務機關認定的依據不同,民事法院並不會因為一個建築是違建而去拆他,而是基於原告合法的民事上的請求權而去拆除。原告也就是大樓住戶除了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侵害,拆除頂樓違建之外,還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因為占用的人照理說應該要付租金給大樓住戶也就是原告,但是不但沒有付租金還長期占用,所以占用期間的租金我們稱之為「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原告可以依法請求,只是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60號判決意旨,租金之請求權因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既為民法第126 條所明定,則凡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時,如該他人之返還利益請求權,已逾租金短期消滅時效之期間,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其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應依前開規定為 5年。以上的民事訴訟程序在地方法院一個審級大約要耗時半年,但如果透過法院調解,也有更快結束的可能性。通常寫完起訴狀起訴後,法院會找時間到現場勘驗,並且協同地政機關到現場去測量,看屋頂平台被占用的面積和範圍有多大,並製作複丈成果圖,以供判決還有拆除的參考。所以,如果你家有共用部分遭占用多年的舊違建,工務機關又不願意來處理,其實請律師提出民事訴訟是最正確的方式。至於有人會提刑事竊占告訴,這又要證明對方有竊占的故意,而且竊占罪的法律程序是刑事程序,有沒有辦法直接使房屋被拆除,又是另一個問題了。================================================樓上違建阻通道 住戶聲請拆房子台北市有個許先生,他住在二樓,因為不滿三樓鄰居,在頂樓加蓋違建,讓他無法上頂樓,向法院控告要求拆除,法院後來判決拆除違建定讞,但五年過去了,卻一點動靜也沒有,許先生在一氣之下,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間一到,拆除大隊拿出銲槍鐵鋸,強力拆除鐵皮違建,法院大動作出動書記官和管區員警監督,因為二樓住戶控告,三樓在四樓加蓋違建,擋住放在上面的水塔,由於上頂樓必須經過三樓客廳,多年來他要求上頂樓洗水塔都被拒絕,只好買礦泉水度日。原告許先生指控法院都已經判決拆除四樓違建定讞,三樓卻硬是不拆,也不開放通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拆除大隊到來,終於可以跟著上頂樓,多年鄰居為了違建撕破臉,但是被告的三樓也報請建管處,拆除二樓加蓋的樓梯,只見雙方在頂樓對峙互不理睬,這場拆違建大戰,誰也沒佔到便宜。資料來源:《華視新聞》===========================================住戶沉默不等於同意 頂樓違建判拆!吐「不當得利一名王姓男子住在台北吉林路一棟公寓4樓,在頂樓加蓋違建出租,被2樓的郭姓男子一狀告上法院。二審高院判決王姓男子不但要把頂樓加蓋拆除,並且認為出租所得的租金是不當得利,每個月還要付給郭姓男子6690元。台北地狹人稠,走沒幾個巷口,隨便都看得到頂樓加蓋,有的人加蓋給自己用,有的人加蓋當套房出租,而在台北吉林路有住戶因為頂樓加蓋對簿公堂。住在4樓的王姓男子在頂樓加蓋,並且分成2間套房出租,每個月可以收到2萬8千元的租金,住2樓的郭姓男子認為頂樓加蓋會妨礙逃生路線,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回復原狀。王姓男子表示,當初購買的時候,前屋主已經在頂樓加蓋違建,他只是重新裝潢出租,而且頂樓加蓋已經有30年,多年來住戶都沒意見,代表默許同意違建;但法官認為,沉默不等於默許,判王姓男子敗訴,不但要拆除違建,還認定出租所得的租金是不當得利。原文網址: 住戶沉默不等於同意 頂樓違建判拆!吐「不當得利」 | ETtoday社會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309/475913.htm#ixzz5PkvASZef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