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一種想法不知是否可行以先前其他大大所提的相關手段嘗試訴願,但不要繳稅金假設嘗試失敗了,祖地被強制執行拍賣依樓主所言祖墳是宗親大家共同持有的照理來說應該不好拍,可以等流標幾次後再承接或是祖地金額不高有餘力就直接拍定承接若經濟狀況不允許,試著請其他持分親戚行使優先承買之權,至少持分還是在家族手中剩餘欠稅部分........請拋棄繼承
各位之前曾發文或未發文的大大好,這個事情有最新發展了.在五個月前,我自己寫復查寄送到地方稅務局,上個月曾經回覆說需要時間才能回覆.而就在這個星期收到了地方稅務局的復文.也如自己所預料的一樣,被否決了.所以我接下來就是按照行政救濟的程序,提出訴願,我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蒐集資料撰寫.若有需要,也願意公開地方稅務局所答覆的內容供大家參考評論.謝謝大家!
wy8632 wrote:各位大大好,我實在...(恕刪) 第34條第5項第4款: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這是重點,你未成年時,持有有6年嗎?有你就可以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時,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如果是時就不適用了
重點在於"持有"土地為母,房屋為子,即母未持有子之房屋,故要成就該款規定為:在出售前,母之未成年子女應持有該屋連續滿6年,所以若在出售前,持有房屋之子已成年,自然無法符合該款之規定,補稅合法。至於出售"前"的認定,參照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之內容,所謂"前"即為買賣合約簽定當日往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