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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個人提供一種想法不知是否可行
以先前其他大大所提的相關手段嘗試訴願,但不要繳稅金
假設嘗試失敗了,祖地被強制執行拍賣
依樓主所言祖墳是宗親大家共同持有的
照理來說應該不好拍,可以等流標幾次後再承接
或是祖地金額不高有餘力就直接拍定承接
若經濟狀況不允許,試著請其他持分親戚行使優先承買之權,至少持分還是在家族手中

剩餘欠稅部分........請拋棄繼承
一堆人共同持有的祖墳地,光一堆人共同持有就沒人會想標,
標到了也沒法處理使用(除非你媽媽持份比例超過一半以上),
所以就算法拍了,也不用擔心祖墳被遷離吧
各位之前曾發文或未發文的大大好,
這個事情有最新發展了.

在五個月前,我自己寫復查寄送到地方稅務局,上個月曾經回覆說需要時間才能回覆.
而就在這個星期收到了地方稅務局的復文.

也如自己所預料的一樣,被否決了.

所以我接下來就是按照行政救濟的程序,提出訴願,我有一個月的時間可以蒐集資料撰寫.

若有需要,也願意公開地方稅務局所答覆的內容供大家參考評論.

謝謝大家!
wy8632 wrote: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走...(恕刪)

你媽媽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了,當然這次不能再使用。

wy8632 wrote:
各位大大好,我實在...(恕刪)


第34條第5項第4款: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這是重點,你未成年時,持有有6年嗎?
有你就可以了!!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如果是就不適用了
JIN DER LAND OFFICE
重點在於"持有"
土地為母,房屋為子,即母未持有子之房屋,故要成就該款規定為:
在出售前,母之未成年子女應持有該屋連續滿6年,所以若在出售前,持有房屋之子已成年,自然無法符合該款之規定,補稅合法。

至於出售"前"的認定,參照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之內容,所謂"前"即為買賣合約簽定當日往前計算。
網路
請搜尋

法稅改革聯盟



很多跟你依樣遭遇的


國稅局

連大法官釋憲 都沒在理的.......
是比黑道還黑的機構............


受害者 聚集再一起 團結力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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