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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家賣房 買方反悔的問題

罵人不太好吧!誰不希望正常順利買賣,我只是詢問,依法律是怎樣的情況,我當然知道還要溝通,誰希望遇到這種事情!
laurent5680 wrote:



沒這麼簡單
通...(恕刪)


而且請你搞清楚,是買方要違約,變成我死要錢,這樣說會不會太過分!
laurent5680 wrote:



沒這麼簡單
通...(恕刪)


happymimi wrote:
是買方要違約,變成我死要錢

到時這話換房仲來說?

所以你弄清楚,
這裡頭有三方,
不是只有兩方,
事情沒談攏將會曠日廢時又傷神.
laurent5680 wrote:
沒這麼簡單通常要簽約...(恕刪)

所以簽約的條文是簽心酸的?我不反對可協商,但要不要讓則各有立場。有無可能賣方要换屋,也需要錢支付貸款,一旦拖延,有無可能有跌價損失,或有多的房貸成本要支出?在双方都有善意與誠意的狀態下協商成功是最好的,但若賣方堅持吞下,白紙黑字,要打官司討回,真的有難度

laurent5680 wrote:
沒這麼簡單
通常要簽約之前...(恕刪)


說得好厲害, 真的有買過房哦.

我就買過2000萬一間的, 簽約了後來家裡出了點事, 賠了十萬了事, 誰也沒說什麼.

畢竟當時我也算違約方, 所以也很巴結的去和對方協調, 人家看你拿出誠意了, 也就沒有趕盡殺絕. 十萬大概是補貼仲介的吧.

laurent5680 wrote:
沒這麼簡單通常要簽...(恕刪)

講得好像買賣過很多房子

經濟不好他誰跟你跟6%
我賣方買方都當過 買賣方加起來有4%就偷笑了
那是你傻傻要給他賣

仲介幾千家 他要拿6% 你就找別人就好了

照合約走就要叫做死要錢 又是一個當合約是空氣的心態的了

george306 wrote:
我認同上面兩位極少...(恕刪)


根據《民法》,在解釋契約文字意思時,應探求當事人雙方之真意,不應拘泥於所用的辭句。

所以台灣的法律絕非依寫「訂金」或「定金」判斷,而是先看有沒有優先規定或雙方有無協議;若有,會依優先的規定來判定解約時是否需要退款,若退款該退多少?若雙方確實沒有約定,就以民法的相關規定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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