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n007572 wrote:
不少網友提到民法第1148-1條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本條文並非單純以文義上解釋,本條適用並不是在計算各繼承人所獲遺產價額,而是作為繼承人對繼承債權人所負責範圍,換句言說,因現行繼承制度為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第1148條+第1153條),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48-1條仍避免被繼承人臨終前脫產行為,損及債權人而設計為計算"外部清償範圍",千萬別以為如果你岳母過世的二年內都可以將贈與拿回當成遺產總額來分配~~
你說的對 .
1148-1條是保護債權人 , 不是保護繼承人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之1固有明文,惟本條視為所得遺產之規定,係配合同法第1148條第2項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而設,並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財產之計算。因此,第1148條之1第1項財產除屬於第1173條所定特種贈與應予歸扣外,並不計入第1173條應繼遺產(民法第1148條之1立法理由)。
肥仔貓 wrote:
還好我去年就跟我媽...(恕刪)
說得好

搞不懂那種講到遺產就要戰男女的
未演先猜,之後一定一堆人拿男女來戰..
說什麼"憑什麼只有男人能分"之類的話
拜託一下,爸媽要寵誰本來就是爸媽的意願
小弟是家裡的長孫,但小弟家的狀況就相反
因為妹妹與爸媽感情較好,爸媽比較寵妹妹
家裡一戶信義區面101的6樓電梯華廈
從爺爺奶奶死後,我就直接說明叫他們給妹妹
我自己計畫存錢移民加拿大
這是他們的意願,我一毛錢都不削跟他們分
更寫下契約書,在我爸媽一死,我會馬上回來放棄繼承
有本事的人靠自己賺就好了
爸媽的財產愛怎麼給是他們家的事情
這跟男女無關,也跟傳統觀念無關
而是跟自己的"骨氣"有關
為了爭一口氣而拋棄自己的骨氣,只能說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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