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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轉讓房產給子女一問


蒸蒸日上,日上蒸蒸 wrote:
您肯定有做錯什麼了

不爭論

謝謝分享

買房差額660萬 跟親友借? 當然第1個先查您, 太怪了

跟銀行借不就沒事了 牽扯太多


那是國稅局的新聞稿,我是向銀行貸款的,詳細情形前一樓有說明,
我的狀況也許不見得適用所有人,
但我還是得說,這不是百分之百沒有問題的方式,想試的人最好算清楚,
若被追稅甚或被罰款,是否值得冒險嘗試…
http://photo.xuite.net/fongg/
謝謝分享

有回流 就會算贈與 1定要小心

要如何操作,建議請教專業人士,網路不便分享

fongg wrote:
上面的照片狀況我前面...(恕刪)
蒸蒸日上,日上蒸蒸 wrote:
謝謝分享


關於這點,我也跟國稅局人員討論過,
重點不是時間,不管是一天、一週、一月、一年,
有資金回流就是贈與。

若是合法,就算是當天也是合法。
若是要隔一些時間,當然就是在賭國稅局的人會不會查到。

不再針對細節做爭辯回文,
想冒險的人建議將現金流向謹慎處理試試看,祝好運。
http://photo.xuite.net/fongg/

鄭仔寮熟女 wrote:
如果你父母先有現金440...(恕刪)


專業 詳細的步驟!!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zzzchen wrote:
Junodidi wrote:
不過要提醒,如果你是婚後買賣,你的伴侶應該有權有一半財產


財產若來自繼承或是贈與,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是不列入計算範圍的(恕刪)



哀 我都說是婚後買賣了,樓主要用買放方式
不 是繼承和贈與


所以像我說的,資金流向是很重要,還是避開父母贈與的方式償還貸款
SimonLin wrote:
/個人經驗,請父母作為擔保人會被國稅局視為贈與而非買賣

恕刪)



simonlin大大說的是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之第六項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不能由出賣人貸款下來或出賣人提供作擔保,一定要買賣清清楚楚

不能跟你贈與者或用買賣對象,作直接或間接相對關係的意思

不過如果沒有關係之人來作保,是否可以?照條文來看

fongg wrote:
上面的照片狀況我前...(恕刪) 於去年(2015)三月,順利完成買賣認定(820萬元)並以2014年贈與的方式直接扣除220萬。
剩餘價金600萬元則以25萬自付及575萬的貸款交付。
貸款於去年(2015)五月核貸,貸款下來後,
隔天即與父親前往銀行將其中220萬直接贈給我、另220萬贈與母親後轉贈給我,
我也隨即前往國稅局主動申報父母我間的三方免稅贈與。

去年(2015)十月,國稅局人員通知我,母親的贈與須課贈與稅,
幾日後收到相關繳款單與課稅理由新聞稿,


fongg大大:

我從你給資料有些疑點想再釐清一些

(1).103年贈與的方式直接扣除220萬,意思只有報贈與免稅拿到免稅證明

是否有按照買賣流程匯款給賣方,220萬有此買賣金流嗎?

(2).104年貸款下來由出賣人220萬直接贈給你,另220萬贈與母親後轉贈給你


如果沒有(1).買賣匯款金流


而且你(2).之父親賣房所得款項又直間與間接的回流到你貸款金流內

那國稅局會認為你主觀上想避開贈與稅

如果:

1.你可以慢慢繳利息,而父親所賣屋所得440萬不是直間與間接關係,償還你貸款

(因為隔天你就還了貸款)

而是

a.由你自己的錢

b.你母親本來就存有的錢

c.你父親非由賣屋所得,而是其他另外帳戶內的錢

作償還是否就沒跟賣屋所得產生關係

會不會就會分比較清楚

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5.6項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
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無法證明自己有能力像未滿20歲或無工作者,就直接視為贈與


所以最好是每年贈與小孩現金220萬

達到一定數額再由小孩去買新房子或買父母的房子,才沒爭議






fongg wrote:
上面的照片狀況我前面...(恕刪)


應該是金流的部分出了問題

"貸款於去年(2015)五月核貸,貸款下來後,
隔天即與父親前往銀行將其中220萬直接贈給我、另220萬贈與母親後轉贈給我"


國稅局認定,核貸之貸款575萬,交付給予賣方(父親)
隔日父親把575萬的220萬贈與給予母親(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
再由母親轉贈220萬給予你;
父親贈與給予你220萬;
而你實際收到的額為440萬;
國稅局是認為父母親贈與給予你之部分主要資金來源為貸款575萬
同筆資金575萬,轉贈給予母親220萬,母親再轉贈給予你,此部分形同父親直接贈與440萬給予你
所以父親贈與了440萬,多贈與了220萬
所以課稅22萬
我想應該是這樣子


不知如果照下列方式是否可行?
如果父親2015年贈與給母親220萬,贈與給你220萬
2016年父親再贈與給予你220萬,母親贈與給予你220萬
簡單來說就是要學李坤儀,他阿公阿嬤媽媽每年都贈與給她現金,過了10多年再把鴻禧山莊買下,這樣現金流保証合法,前提是要從小開始規畫才有辦法,其他的除非你事業有成,自己拼下一筆錢,資金來源跟家族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樣才閃的掉,國稅局人員手上的資料絕對比自己到處調的還完整,他們很擅長勾稽,對於資金流向抓的很清楚,只是不會一下子全掀,他們通常都是挑小的先罰,你若申訴的話他再加一筆,讓你後悔莫及,不信邪的可以去試看看他們的功力,我不與官鬥,你說多少我繳,風吹雞蛋殼,財去人安樂,錢再賺就有,我沒空一天到晚被叫去補資料
對您的說法有些不太了解,再進步一請教您

您是建議用買賣方式進行房產交易
而我是認為若購屋基金來自於父母,萬一真的夫妻離緣,應該可舉證而免於剩餘分配

不然要是不行,當下雖省了稅金,以後可是少了半棟房子耶~


不知這樣的想法正確否?

Junodidi wrote:
哀 我都說是婚後買賣了,樓主要用買放方式
不 是繼承和贈與
所以像我說的,資金流向是很重要,還是避開父母贈與的方式償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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