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想請問一下如果如這...(恕刪)
承蒙引用
單單照法條來說 房東若繼續收錢的情況 又不簽約
會形成 民法422 的不定期契約 那只能用 土地法100 來討回
若不收錢 又繼續住 這裡就有操作空間了
在我的觀念裡 過期上法院我一定贏 (準備繳稅了)
(你最想聽的來了)
實務上 是如何 我是沒走到這步就趕走了
前一陣子 有老兩夫妻 在颱風夜被房東強行搬家當出門的新聞
後來 房東也沒事啊
mariase 兄 若有指教之處 歡迎賜教
砲小力點 我有玻璃心啦
我只希望本質上 立法院 能修改租另賃篇的法條
始其合理化 給人方便 但不是給隨便
不是天天吃大餐 繳房租時 機機歪歪
請房客自我評估多少錢 就租多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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