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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租屋簽了合約就能保護你嗎?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樣!!!4/19補述


如影隨行 wrote:
訂契約給押金是表示...(恕刪)


真的!!
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凱西cat wrote:
他沒有不能租人合約...(恕刪)

他沒有不能租人
合約還沒到全棟早就租出去了...

那為何不用此告他?官司沒了,你東西不要搬走阿?他怎麼租?(但或許沒用...因為他咬住你沒付3個月租金!!)
現在就明瞭了..
合約是10月起!!如果當初你有照10月起就付現在就有勝算了!!
如果真是這樣那你就是被"騙"了!他對你說沒關係慢慢來但確要你簽10月起租!!這被騙也只能買教訓.
看來你只剩他侵佔你3樓和4樓的"部份空間為租金抵扣的訴求了.這部份要看你拿出的證據,但一審以判你輸,看來再贏的機會不大!!

如影隨行 wrote:
他沒有不能租人合約...(恕刪)


真的是個教訓

謝謝你提點了好多沒想到的東西
你的幫助比法律諮詢的律師多太多了

凱西cat wrote:
判決文寫道:

被告主張原告自102 年10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6 日,合計3 個
月租期未曾支付過租金,為原告所不否認,

原告雖辯稱因為被告還未將房屋整理好,伊無法搬入,但對此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被告則堅稱系爭房屋3 樓早就可以入住。查原
告放置大約10幾箱衣物於系爭房屋內,而10多箱衣物所占
空間不小,若系爭房屋處於無法使用之狀態,如何能置放
10多箱衣物長達3 個月?又倘如原告所稱系爭房屋一直在
整理中,衡情度理,原告應不會將自己所多達10餘箱之衣
物,持續置放在其認為狀況不佳之環境中。

綜上各情,堪認被告確實已經提供租約所定之租賃物供原告使用,且原
告確已使用3 個月,應依約支付租金。


租屋合約簽了, 樓主不依約付房租超過3個月時間, 任何人來看也覺得你已經明顯違約, 雖然提出理由是房東沒有把3樓清空整理好... 問題是你應該先行解約而不是10月租約開始之後就搬進了超過10大箱的衣物, 已經有實質使用的事實, 占人便宜又不付租金, 難怪樓主說奔走區公所的律師諮詢. 法律扶助基金會. 崔媽媽基金會... 都沒有律師肯幫你, 法律不能幫你免費侵佔房東的房子好嗎?
占了三個月,
還想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也不是傻子
被法院判敗訴只是剛剛好。

Runawaytrain wrote:
租屋合約簽了, 樓...(恕刪)


嘉義購屋 wrote:
占了三個月,
還想向...(恕刪)

你們都沒看清楚樓主說的吧???
他說原本房東有說等清完才開始算,也要他東西可以先搬一些過來!!出問題的點在於....合約上確是簽10/1起租,而不是房東清完的時候!!所以口頭上的約定就...........
再來就是2邊都一直不提出來一直再拖...直到有另一位房客來以後才.....
如影隨行 wrote:
你們都沒看清楚樓主...(恕刪)

他說原本房東有說......
-----------

你說他說房東說...可以再多一點人說
他說你就信!我說馬總統欠我1千萬你信不信.

樓主取暖夠了就付房租吧,別欺負老實人了
你說、我說、他說、原告說、被告說...
大哥,上法院是要講證據的,
不是光只在那邊說說就會贏的。
嘉義購屋 wrote:
你說、我說、他說、...(恕刪)

我只是依照樓主告知我的給他建議,我上面也說過了...他合約簽這樣就是該給10~1月的錢,這樣有不對嗎?我只是告訴你!他們的糾紛在於...2邊都只口頭上講搬入跟搬出雜物的時間這部份並沒立約的證明,這樣有錯嗎???
所以我才告訴樓主如果有這部份的口頭約定證據,要提出才會對他有利,不是嗎?是你們沒看清楚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用"常理和膝蓋"來判斷,就知道事情一定跟樓主所述有很大出入,更不用說經過法院判決過的"事實"....
屋主應該很住在鄉下的人,也許根本不知道現今很多都市人的心理....

如影隨行 wrote:
我只是依照樓主告知我...(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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