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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房價跌銀行會追討擔保品


dvvds wrote:
我聽你在吹喇叭,擔保...(恕刪)


學法的人容易見樹不見林

請問一下 憲法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實際就真的因此平等了嗎?

關於本樓的爭議

我只希望大家思考兩個問題

1. 如何判定擔保品價值顯見無法確保債權無虞?

現在台北光你去詢問貸款額度, 各家鑑出來都有很大差異了

2012年差點買了一間天母的房子, 給三家銀行鑑價貸款額度, 價差超過500萬!!

2. 呈上題, 就算給你想出合理的鑑價方式, 在"你正常繳息但是無力提供擔保品"的情況下, 怎麼做才是銀行做大利益?

假設貸款1500萬/市價1000萬, 銀行是拿去拍賣好還是在你繳款正常的情況下繼續收錢好?

不會思考只會讀書較讀死書

另外我也希望dvvds大可以回答一個問題

到底你說強制執行的案件

繳款情形如何?

是繳款正常的案件嗎?

我贊同老頭大說的

"依據銀行貸款合約,銀行在擔保品價值低落時,絕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品或是加速償還等保障債權的主張.

目前在實務上,有那一家銀行對於一般正常繳納本息的房貸客戶在擔保品價值貶落時,特別要求追加擔保品或要求加速償還?"

所以你說重點到底法令是關鍵, 還是正常繳息是關鍵?
dvvds大,
這個"袋地"通道被原通道地主封閉的情形,是銀行主動發現的?
該貸款跟中長期一般房屋貸款的情形是否一樣?譬如說也是20~30年借款嗎?
hantiful wrote:




學法的人容易見樹不見林

請問一下 憲法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實際就真的因此平等了嗎?

關於本樓的爭議

我只希望大家思考兩個問題

1. 如何判定擔保品價值顯見無法確保債權無虞?

現在台北光你去詢問貸款額度, 各家鑑出來都有很大差異了

2012年差點買了一間天母的房子, 給三家銀行鑑價貸款額度, 價差超過500萬!!

2. 呈上題, 就算給你想出合理的鑑價方式, 在"你正常繳息但是無力提供擔保品"的情況下, 怎麼做才是銀行做大利益?

假設貸款1500萬/市價1000萬, 銀行是拿去拍賣好還是在你繳款正常的情況下繼續收錢好?

不會思考只會讀書較讀死書

另外我也希望dvvds大可以回答一個問題

到底你說強制執行的案件

繳款情形如何?

是繳款正常的案件嗎?

我贊同老頭大說的

"依據銀行貸款合約,銀行在擔保品價值低落時,絕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品或是加速償還等保障債權的主張.

目前在實務上,有那一家銀行對於一般正常繳納本息的房貸客戶在擔保品價值貶落時,特別要求追加擔保品或要求加速償還?"

所以你說重點到底法令是關鍵, 還是正常繳息是關鍵?...(恕刪)


其實不需要在多做解釋了!
事實就是如果銀行主張,
沒有人能夠避免。
其實不需要重複銀行可不可能,
狗急都會跳牆了!
很多事不是你說不可能就不會發生,
就好像大多數人不願意當保人一樣!
hantiful wrote:
到底你說強制執行的案件

繳款情形如何?

是繳款正常的案件嗎?...(恕刪)

繳款正常的,若是異常我們引用的會是加速條款,借款人以分期清償借款,
任一宗債務未履行繳納本息,(即一期遲延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
主張請求立即全額清償。

hantiful wrote:
假設貸款1500萬/市價1000萬, 銀行是拿去拍賣好還是在你繳款正常的情況下繼續收錢好?...(恕刪)

一但我們重新對擔保物作鑑價發現有減損,我們就不能掩耳盜鈴,我們不積極處理,
金檢一來我們就掛了。
很多事情沒有應不應該的選項只有規定就是要去遵守,金融業生態就是如此。
dvvds大,
這件繳息正常的案件,貴行怎麼會去發現對外通道被地主封閉的情形? 該案是一年續約一次的短期貸款案嗎?或是2~3年期的授信案,現在要續約,所以重新戡驗擔保品才發現這樣的情形?


我在銀行上班,雖然很久沒碰房貸了
但我想你不用比來比去,應該所有的銀行,或許是世界上所有的銀行的授信契約都有這項約定。
只是用的字句或有不同.....

基本上,銀行對正常還本付息的客戶,是不會主動提出的,因為:
1)如果真的殘值夠,通常客戶可以很輕的轉貸其他銀行,他就少了這個利息收入
2)殘值不夠,法拍通常都還不夠還貸款,也就產生呆帳,他當年損益就要扣掉這筆呆帳,對銀行獲利績效是負項因素;

也不是完全不利於我們消費者,
如果硬要銀行打這拿掉,理論上授信風險是增加的,高風險高報酬,利率就不應該是現在的水準,也就是你的利息支出將增加;
而且如果拿掉,我是炒房客,銀行沒有辦法在房市下滑對我追擔保品或要求部分提前償還,我就更肆無忌憚,卯起來用銀行的資金炒房.....房價哩?


你朋友向你借300萬拿他的1000萬的跑車到監理站設定抵押給你
半年後車被他撞壞了,我不知你該不該向他要求換的擔保品

銀行雖然是大家眼中的肥羊,財團的象徵,資本主義的走狗
但它是資金管理的機構,真要讓他倒了,也不過是大家一起買單......

看事情不是只看單方面,它對大部分的民眾都沒有太多影響;但要為了能補償這個風險,反而要多數的人可能負擔更高的利息,這或許也才會是個不合理的地方....




Jodan wrote:
真的看不下去了~~~...(恕刪)

老頭5123 wrote:
dvvds大,這件繳...(恕刪)

擔保物為土地每年要進行一次現場覆審(還要拍照留存),這也是金檢稽核重點。
避免土地現況被不法佔用或不明所有權人之地上物,推放廢棄物(尤其是汙染型),
有興趣嗎?來加入銀行授信行列吧~
發文單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壹字第0960011046號
發文日期: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之修正


五、(金融業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規範)
.............................................
金融業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態樣:
..................................................
(二)未於借貸契約明定行使加速條款事由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
保債權之必要者,應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之事由。如: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2、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3、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4、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5、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6、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8、立約人對金融業者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該業者核定用途不符時;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依第6至第9目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另,除前九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業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應於契約中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之效果。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加速條款如非上揭9款,可以通知公平交易委員會開罰。




dvvds大,
我也在銀行工作(非消金部門).看起來該案不是一般房貸. 請問貴行對所有的一般房貸戶的擔保品押值每年重新辦理鑑價嗎?

我已經很久沒摸消金了, 想了解最近的銀行實務.
一棟房子的殘值
只有市價的1半不到
如果我是銀行
現在是陰天
我就準備收傘了
難道要等到下雨的斷頭潮
樓上有人說得很對
沒有經歷過斷頭潮
都以為房地產好賺
快了!!!
房價的雲霄飛車不會只往上跑
只是往下的時間
比我預料的還早到來
我是預料馬政府下台
沒想到
銀行先開第一槍

那些放大話要掃房屯房的嘴砲
加油!!!
看你的好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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