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vds wrote:
我聽你在吹喇叭,擔保...(恕刪)
學法的人容易見樹不見林
請問一下 憲法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們實際就真的因此平等了嗎?
關於本樓的爭議
我只希望大家思考兩個問題
1. 如何判定擔保品價值顯見無法確保債權無虞?
現在台北光你去詢問貸款額度, 各家鑑出來都有很大差異了
2012年差點買了一間天母的房子, 給三家銀行鑑價貸款額度, 價差超過500萬!!
2. 呈上題, 就算給你想出合理的鑑價方式, 在"你正常繳息但是無力提供擔保品"的情況下, 怎麼做才是銀行做大利益?
假設貸款1500萬/市價1000萬, 銀行是拿去拍賣好還是在你繳款正常的情況下繼續收錢好?
不會思考只會讀書較讀死書
另外我也希望dvvds大可以回答一個問題
到底你說強制執行的案件
繳款情形如何?
是繳款正常的案件嗎?
我贊同老頭大說的
"依據銀行貸款合約,銀行在擔保品價值低落時,絕對有權利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品或是加速償還等保障債權的主張.
目前在實務上,有那一家銀行對於一般正常繳納本息的房貸客戶在擔保品價值貶落時,特別要求追加擔保品或要求加速償還?"
所以你說重點到底法令是關鍵, 還是正常繳息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