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shine159 wrote:
如果說放在床頭櫃充電,因而引起火災
這樣算是"重大過失"
那很多人每天都生活在"重大過失"的行為當中!
其實,我個人認為
本案連刑法中的過失
是不是也有爭議?
以下是節錄自新聞
行動電源使用者郭小姐:「檢察官有跟我說我用那個行動電源就是不應該把那個行動電源放在易燃物附近,可是你一個家就八坪大那麼大而已,整間房間都是那種裝潢就是那種木頭,等於說整間都是易燃物。」
檢察官說
充電不該放在"易燃物"旁
我到比較想知道,生活中那些東西不算易燃物@@
害我現在充行動電源
心裡也怕怕的
我個人認為,
將行動電源充電與行動電源起火燃燒間,
並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依最高法院76年台上第192號判例: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最好在一般情形下,
將行動電源充電都會發生行動電源起火燃燒啦!
講的很好~我同意
你這個論點我先前有想過...
就判決來看...房東的確可加註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會有民法71的問題
不過畢竟我想大多數房東對法律不可能如法律人一樣熟悉
就過去租屋的經驗
沒有遇過一個房東有加註排除434條款的....科科

定型化租賃契約看來還是對承租人有利阿(就目前討論的火災部分)
bhis wrote:
看樓上有些朋友對民法...(恕刪)
(有另外列出的除外 , 如電一度多少錢等等)
房東拿了房租當然要負責去投保險等等 ,
除非房客故意,不然不應該對房客求償 ,
火災保險公司賠給房東 , 房東再跟房客要一筆 ,
那不就燒了一間,獲賠一間損失(保險公司),還可以多賺一筆(房客賠償)..
如果房東未投保 , 那就是房東的問題了...
當然如果房客故意造成火災 , 就該合理的賠償房東損 失
只是行動電源造成的火災 , 該算誰的 , 就有得揮了.....
如果電視房東提供,看電視看到火燒電視 , 這算誰的 ?
如果電視房客自備,看電視看到火燒電視 , 這算誰的 ?
鬧上法院,看規定怎樣,法官怎麼說了....
sunshine159 wrote:
只是這起案件法官好像...(恕刪)
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42號
法院認為:
以被告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應足以知悉行動電源等電器用品可能因短路而瞬間產生高溫,進而引燃附近之可燃物而發生火災。,而依當時情形,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將充電中之行動電源放置於易燃之床鋪上,進而造成本件火災之發生,且果非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則當不致發生本案火災之結果,足徵被告之過失行為與案發現場物品遭燒燬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堪認定。
雖然我認為被告並非完全沒有東西可打,
但被告沒請律師,
本案又是輕罪、無律師強制代理,
在兩造武器不平等的情況下,
被告敗訴尚非不能想像。
bhis wrote:
該想的是這種問題該怎麼預防?
其實民法434條是可以約定排除的,
把失火責任從重大過失提高到一般過失的程度。
你家有房子出租時契約記得要加上意涵排除民法434條適用的句子。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416號 民事判決
節錄如下:
...按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之排除同法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之適用,固僅在保護承租人之
利益,以減輕其賠償責任而設,惟該失火責任之特別規定,無關於公序良俗,倘當事
人約定承租人就輕過失之失火仍應負責,以加重承租人之注意義務者,其特約亦難謂
為無效....
判決書是公開的,司法院網站查的到。
(恕刪)
我看了那麼多頁的留言終於看到有人提出這一點了.
吳先生 wrote:
有碰過...維修..重置清單...由保險公司付款....代位求償...不關我的事
(恕刪)
有先保險的好處,保險公司會先賠給房東,保險公司會自己去跟房客求償,房東省了中間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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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已改正,感謝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