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DERLANDOFFICE wrote:
一直以來都只回文,沒...(恕刪)
看完文之後~~我也忍不住發言了~~
一.所以是希望地政士犯錯可以不用罰就是了?
二.地政士在登錄的時候本來就要盡到查證的工作不然要地政士幹嘛,就給仲介申報就好啦
三.修法的部分只是給限期改善,並沒有增加罰則在買賣雙方上,所以這法條也是很有問題吧
所以我認為這法條修得十分有問題是應該覆議的
muto999 wrote:
1. 來看看與地政士同等級的國家特考有哪些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技考試)
律師高考
會計師高考
民間之公證人高考
不動產估價師高考
社會工作師高考
地政士普考
導遊人員普考
領隊人員普考
建築師高考
技師高考
法醫師高考
記帳士普考
專責報關人員普考
保險從業人員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
消防設備人員高普考
中醫師特考
引水人特考
驗船師特考
船舶電信人員特考
醫事人員高普考
獸醫人員高普考
中醫師高考
呼吸治療師高考
心理師高考
營養師高考
中醫師檢定考試
其中哪一項職業可以有資格說工作繁重難免有疏漏 , 若因此而受罰對該從業人員不公 ? 如果沒有 , 為何地政士有此特權 ?
2. 買賣雙方與仲介就可不實哄抬房價 , 與地政士無關 , 登錄不實責任不應轉嫁地政士
所謂的不實哄抬房價理論上應該是買賣雙方低價交易高價登錄 , 假設成交1000萬登錄1500萬藉此炒高價格
首先來看不動產交易簡易流程 , 簽約 用印 完稅 交屋
第一步簽約就定價了 , 假設你要登錄 1500 萬那麼你的買賣契約就會註明 1500萬然後契約中明訂前中後款款分別為多少 , 但我想沒有人會這樣做 , 否則買方就必須支付 1500萬而不是 1000萬
所以不實登錄的流程應該是買賣契約還是依照成交實價 1000萬元 , 最後實價登錄時改登 1500萬元 , 這種情形之下必須是買賣雙方都親自辦理買賣過戶流程並自行登錄才可以
再來看看地政士業務範圍 :
首先 , 地政士法明定 "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之證照制度,明定地政士執業資格之取得,應依法考選銓定。 "
這表示了地政士的職責就是維護買賣雙方的權益
而 地政士法 第16條 規定 :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地政士可以代理登記測量稅務公證認證契約協議簽證等等法律相關業務
此外 , 第22條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這表示地政士是一個經過國家特考並依地政法規範具有法律公證效力的公正第三人
地政法 第26條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述規定很不合理 ? 很侵犯地政士權益 ? 不然把地政士三個字換成其他職業看看合不合理
不動產買賣可以不需要地政士協助辦理 , 但若買賣雙方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規定而 付費 委託地政士代為處理買賣流程並具備第三方公證人資格 , 且 地政法 第26-1條 "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 , 而地政士仍可宣稱若登錄不實不應將責任歸咎於地政士 ?
講白話一點 , 要嘛你就不要接案子 , 反正房屋買賣與實價登錄不是必須由地政士經手才可以完成 , 有任何法律問題與糾紛請兩造雙方自行上法院處理即可 , 而你收了代書費接受委託並且法律明定你就是實價登錄第一責任人為甚麼可以說實價登錄不實不應該是你的責任 ?
其實我比較想不懂的一點是 , 買賣雙方想要不實登錄 , 跟你地政士有甚麼關係 ? 你的責任不就是契約寫多少錢你就登錄多少錢就好了 ? 他們想要低價交易高價登錄你為甚麼要冒著犯法與撤銷執照的風險去配合他們 ?
這對你有甚麼好處嗎 ?
修法前還有罰則可以嚇阻地政士不得不實登錄 , 現在修法後唯一一個第三方公證人還可以免責 , 這是甚麼世界 ?(恕刪)
說的好!!!
就是會有公司亂搞帳,才要有會計師
就是會有高買低報、不實交易的人,才要有你地政士
這種只想蓋章收錢,還要求免責的,才是賤賣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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