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可是簽買賣契約書的同時都有附上不動產說明書阿,同一件事為甚麼要寫兩遍?? 同一件事為什麼要寫兩遍?這道理很簡單,當初買方的出價書上面有寫建物的門牌以及出價的金額,而且肯定有影印一份夾在買賣契約書裡.照你的說法不就不需要再重覆一次門牌及金額???但試問一下你有看過那一份買賣契約書上面不註明門牌及地址???(若有願出一千元重金收買),這是其一,其二是若是買方於10/01看到不動產說明書並出價,當天就出到底價成交並約定10/05簽約,10/03台風天,而屋主恰巧在10/04發現房屋有漏水,所以10/05屋主就不能在簽約時誠實告知買方現況?或是10/05買方就不能在簽約時再次詢問10/05的屋況?所以說買賣契約書雖然有不動產說明書,但在簽約時和屋主"再次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並把屋主的"再次確認簽約當下的屋況"並將發生後的處理方式白紙黑字寫在買賣契約書裡,並且和屋主商議若屋況告知若有不實時,這不是很應該的嗎?其三是屋主的"保證屋況"需保證至"交屋"日,若在簽約後有一巨鼠咬穿天花板,而買方在交屋時發現屋況被破壞,這維修責任是在屋主啊!!!所以在簽約時將"可能發生"的事情訂出處理方式及補償金額等(因屋主保持屋況不力而致交屋延後,造成買家的損失及貸款的利息等等),這不是非常之合理嗎?
同感..不過還是恭喜樓主大大順利脫困下次別再輕易付出斡旋金要寫跟仲介大大講清楚L我如果貸款沒過就不算喔~ 這條!相信還是有熱血青年肯為您當炮灰..Jimenez wrote:又是達到目的就射後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