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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堅決不肯加但書...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實務上就像檢查官為了...(恕刪)


可是簽買賣契約書的同時都有附上不動產說明書阿,同一件事為甚麼要寫兩遍??
陳小春2525 wrote:
可是簽買賣契約書的同時都有附上不動產說明書阿,同一件事為甚麼要寫兩遍??


同一件事為什麼要寫兩遍?
這道理很簡單,
當初買方的出價書上面有寫建物的門牌以及出價的金額,
而且肯定有影印一份夾在買賣契約書裡.
照你的說法不就不需要再重覆一次門牌及金額???
但試問一下你有看過那一份買賣契約書上面不註明門牌及地址???(若有願出一千元重金收買),
這是其一,

其二是若是買方於10/01看到不動產說明書並出價,
當天就出到底價成交並約定10/05簽約,
10/03台風天,
而屋主恰巧在10/04發現房屋有漏水,
所以10/05屋主就不能在簽約時誠實告知買方現況?
或是10/05買方就不能在簽約時再次詢問10/05的屋況?

所以說買賣契約書雖然有不動產說明書,
但在簽約時和屋主"再次確認"不動產說明書內容,
並把屋主的"再次確認簽約當下的屋況"並將發生後的處理方式白紙黑字寫在買賣契約書裡,
並且和屋主商議若屋況告知若有不實時,
這不是很應該的嗎?

其三是屋主的"保證屋況"需保證至"交屋"日,
若在簽約後有一巨鼠咬穿天花板,
而買方在交屋時發現屋況被破壞,
這維修責任是在屋主啊!!!
所以在簽約時將"可能發生"的事情訂出處理方式及補償金額等
(因屋主保持屋況不力而致交屋延後,造成買家的損失及貸款的利息等等),
這不是非常之合理嗎?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同一件事為什麼要寫兩...(恕刪)


說的也是有道理。
那怎麼不乾脆寫如交屋後有糾紛須依法律規定處理就好了?
不過寫這些也是對方找來的代書要寫,屋主應該也不會翻臉才對啦。
同感..
不過還是恭喜樓主大大順利脫困
下次別再輕易付出斡旋金
要寫跟仲介大大講清楚L我如果貸款沒過就不算喔~ 這條!
相信還是有熱血青年肯為您當炮灰..




Jimenez wrote:
又是達到目的就射後不...(恕刪)

站長的服務費 wrote:
同一件事為什麼要寫兩...(恕刪)


+1

陳小春2525 wrote:
那怎麼不乾脆寫如交屋後有糾紛須依法律規定處理就好了?


寫這一條不會有用~~

你乾脆寫所有行為都依相關法律辦理不是更好~~

法律不是佛號~~念了妖魔鬼怪就會怕~~

文章不用刪吧

這樣以後遇到一樣問題的網友 可以爬文參考不是嗎??

芝木貢 wrote:
銀行貸房貸

銀行貸房貸 只有七成,長知識了。
dennis10 wrote:
你真的完全是被網友虎(恕刪)

我就是有加這條但書。。。不知道是誰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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