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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賣名上唯一的房子竟收到奢侈稅單還要再罰50%

什麼時候房屋仲介需要專業了?

他們只求成交收仲介費,
真的很同情版主,老實人被欺侮得很慘.
補稅要補
罰款可談
仲介 代書絕絕對對有責任,板主,請好好捍衛自己的權益,希望有好結果.
大家真的要對法律文書多研究
同時白紙黑字寫清楚,別再相信王錄仔言語了

話說仲介話不可盡信是眾人共識
偏偏他們說的你卻選擇不標入合約中,這實在是很詭異的行為

pcm7040 wrote:
3.98年12月2日跟建商簽約買屋,100年12月3日跟仲介簽約賣屋,仲介跟代書都跟我大聲說絕不會被課奢侈稅,我竟然無知沒看奢侈稅內容相信專業,結果國稅局說起算日是都過戶後的權狀上日期為基準,但仲介保證時我沒錄音,現在可以要求返還6%服務費嗎?...(恕刪)


再一次印證仲介說的話能聽---->XXXXXXXX(請自行想像)

kleintsou wrote:
什麼時候房屋仲介需要...(恕刪)


像銀行基金投資經理人,保險業務經理人
這些都是經手百萬,千萬,都需要執照
那房屋仲介是不是也有考照制度?
現在只好去申訴,有申訴也許有希望.房仲業實在....
我來回一下@

依我看來稅要補也要罰是確定的
找天王老子也沒用

自己去讀奢侈稅法規

原因如下:
1,本人配偶未成年小孩總共持有2間房以上$$$$這點你成立,其餘都不是理由
2、你賣的房子從向建商買的時候權狀登記日一定在98/12/3以後,賣房簽約日100/12/3,持有期間未滿2年,以上。

pcm7040 wrote:
98年12月買高雄市...(恕刪)


大哥 做事情還是要記得做功課阿

怎麼會被仲介收6%呢,規定的條文是買方+賣方給仲介6%(買2%賣4%好像是)

但是現在哪有人真的付給仲介到6%去
謝謝你們!原來台灣還是很溫暖的!
你們不認識我,但確願意伸出手幫忙,謝謝!

1.我看了一個網友的回文,有打去永慶總公司的客服,並將過程說明一次,
最後永慶客服的小姐,只冷冷回答我:公司規定可以收到6%!只要不超過6%是合法的!
所以我也很冷的掛上電話了,請利用網路的力量,提醒大家,簽合約時,
仲介服務費的上限及下限都記得要另外加訂寫進去合約中!!!!

2.國稅局那邊,我的訴願書被退了回來,國稅局小姐不收,叫我一定要先用現金繳完稅,才可以申訴!
所以今天不得以的透過立法委員提交罰鍰部份的訴願書,希望可以罰的輕些!
到了服務處才知道,被國稅局盯上的老百姓還不只我一個.
真正炒地皮財團養空地的空地稅不收,每天像糾察隊一樣努力查人民的稅,開人民的紅單,
公僕真不知是服務於民還是盯迫於民啊~~

謝謝大家,謝謝~

pcm7040 wrote:
謝謝你們!原來台灣還...(恕刪)


1.你第19樓的契約書圖檔,已經寫很清楚仲介費6%(賣方4%+買方2%)
仲介費6%是內政部訂定的上限,所以仲介業者跟你收6%是沒違法的
(詳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

2.既然立委已經幫你送訴願書了,那就等行政機關答覆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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