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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地下停車位我買的,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超級懶人包)

天使晚安 wrote:
78 年的 70 萬...(恕刪)


沒有那麼大啦...@@"

那時一台國產車也要40~50萬了耶.

(飛羚101)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停車位屬公共空間 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個人不能在所謂公共空間 自行加蓋才對
不管是地下室/頂樓/梯廳 都是不能讓你說改建就改建的
kevin2100 wrote:
若他只有使用權

那魔女有所有權

魔女可否在停車位上蓋個牆?而不違法?
有所有權可以隨意改建吧?

rayang wrote:
屋主買的時候就知道沒...(恕刪)

你的論點是80年後修改的法條,
而張議員是78年買的,
法律有不朔既往的特性,
在判決書中法官也去查證了,
當年並無回朔既往,
法官才會判魔女拉拉敗訴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現在很多人都這樣啊
動不動就想利用輿論跟媒體

以為只要把事情鬧大
不對的事情也會變成是對的

反正多吵一點多鬧一點
像我這種潛水員才有笑話可看

boogieman wrote:
關於本版署名"魔女拉...(恕刪)


這件事

小弟的看法是

要是魔女拉拉

真的拿的出証據

站得住腳

那就會去上訴

而且 有 上過法院了

律師也一定會 教 魔女拉拉

「証據」

輸了 代表 魔女拉拉的

証據 弱

今天如果 魔女拉拉 不是 對上 議員

而是 魔女拉拉 拾荒老人

這樣 大家還會力挻 魔女拉拉嗎???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所以對於 兩造 雙方 我們 不應看其 社會地位

而是 僅看 事實 真相 証據

不是嗎?

小小 的議員 對法院 及 法官 沒什麼影響力的
okdnsfht wrote:
問題在判決書中…證人...(恕刪)


我也覺得
當然18年前法規不像現在
那現在該停車位的稅是誰在繳??
總不該是屋主繳稅,他人使用車位吧
光這點就不公不義了

買屋時既然知不含停車位
就自己要認了
如果在未知的狀況下
那該去告仲介

另外...
議員大人...
70萬的車位你用了18年也夠本了吧
人也不住在該大樓,也給原本該擁有該車位的人一個方便嘛
況且既然你身為為大眾服務的公職
也該"為民服務"一下吧
行行好
把車位低價甚至免費讓給人吧...

不然臉往那擺呀??
理你站的住腳
但傳出去可不好聽唷...
我沒這麼說阿
我只是針對現在使用權值多少 參與討論而已

我沒有說議員就該賣阿
因為我從第一頁看
都沒有人提出正確的算法 所以補充一下而已

翻舊帳 wrote:
重點是就算只能再使用...(恕刪)
ken9028 wrote:
你還是沒看仔細,原告...(恕刪)


重點不在於租金
在於原po文者告的對象不是前屋主
而是他敘述中的向前屋主購買使用權者
這點在法理上並不合邏輯
從這點就可嗅出原文有詭異的氣氛
當時看這篇文就覺得另有隱情
沒想到竟然會是大逆轉

rayang wrote:
比方說 該建築物屋齡37年 現在該社區車位月租行情4000

則該買回該永久使用權的價格 行情價應為
5000-37 = 13 還可用13年
4000*12 = 48000 年租金
48000*13 = 62萬四千

至於到底價格多少
因為小弟不知道該建築物屋齡多少 也不知道車位租金行情
就有勞其餘大大補充囉~
130萬這個價格 到底是不是太便宜 算算看就知道啦


假如用這個公式去買台北市的停車位
應該永遠買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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