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屬公共空間 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個人不能在所謂公共空間 自行加蓋才對不管是地下室/頂樓/梯廳 都是不能讓你說改建就改建的kevin2100 wrote:若他只有使用權那魔女有所有權魔女可否在停車位上蓋個牆?而不違法?有所有權可以隨意改建吧?
rayang wrote:屋主買的時候就知道沒...(恕刪) 你的論點是80年後修改的法條,而張議員是78年買的,法律有不朔既往的特性,在判決書中法官也去查證了,當年並無回朔既往,法官才會判魔女拉拉敗訴
boogieman wrote:關於本版署名"魔女拉...(恕刪) 這件事小弟的看法是要是魔女拉拉真的拿的出証據站得住腳那就會去上訴而且 有 上過法院了律師也一定會 教 魔女拉拉「証據」輸了 代表 魔女拉拉的証據 弱今天如果 魔女拉拉 不是 對上 議員而是 魔女拉拉 拾荒老人這樣 大家還會力挻 魔女拉拉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對於 兩造 雙方 我們 不應看其 社會地位而是 僅看 事實 真相 証據不是嗎?小小 的議員 對法院 及 法官 沒什麼影響力的
kevin2100 wrote:若他只有使用權那魔女有所有權魔女可否在停車位上蓋個牆?而不違法?有所有權可以隨意改建吧? 給你一個判例看看http://blog.roodo.com/rentalnews/archives/15820201.html所有權並不是無限制的
okdnsfht wrote:問題在判決書中…證人...(恕刪) 我也覺得當然18年前法規不像現在那現在該停車位的稅是誰在繳??總不該是屋主繳稅,他人使用車位吧光這點就不公不義了買屋時既然知不含停車位就自己要認了如果在未知的狀況下那該去告仲介另外...議員大人...70萬的車位你用了18年也夠本了吧人也不住在該大樓,也給原本該擁有該車位的人一個方便嘛況且既然你身為為大眾服務的公職也該"為民服務"一下吧行行好把車位低價甚至免費讓給人吧...不然臉往那擺呀??理你站的住腳但傳出去可不好聽唷...
ken9028 wrote:你還是沒看仔細,原告...(恕刪) 重點不在於租金在於原po文者告的對象不是前屋主而是他敘述中的向前屋主購買使用權者這點在法理上並不合邏輯從這點就可嗅出原文有詭異的氣氛當時看這篇文就覺得另有隱情沒想到竟然會是大逆轉
rayang wrote:比方說 該建築物屋齡37年 現在該社區車位月租行情4000則該買回該永久使用權的價格 行情價應為5000-37 = 13 還可用13年4000*12 = 48000 年租金48000*13 = 62萬四千至於到底價格多少因為小弟不知道該建築物屋齡多少 也不知道車位租金行情就有勞其餘大大補充囉~130萬這個價格 到底是不是太便宜 算算看就知道啦 假如用這個公式去買台北市的停車位應該永遠買不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