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GI wrote:
請就事論事 不要帶個人情緒
看完討論後,我覺得發文者自己都沒就事論事!!
東講一點,西扯一點!
連網友都看不下去,要你論述站得住腳,大家也才挺得下去!!
YOGI wrote:
如果永慶日後真的轉讓合約 住戶提告
檢察官一定會說 合約中 又沒認定違約
雖然永慶違反不得轉讓合約
屬於瑕疵給付
但這瑕疵給付 又不會對住戶權利受損
因此會判定 永慶轉讓合約有效
永慶會獲不起訴處分
從頭到尾你都反對永慶,而且也說永慶一定會轉移合約
其中一段你自言自語,也說轉移也不會對住戶權益受損
永慶轉給他人,住戶權益不會受損
百分之兩百不正合你意嗎??
那你還在不爽什麼??
你反而要加速簽下同意書,讓永慶早一點達到過半,然後也早一點轉讓合約,不是嗎?????
真的看不懂~~你的訴求論點!!!
YOGI wrote:
只是看不慣永慶所作所為...(恕刪)
原來真正原因如此,早說就好,實在不必牽拖其他。
所以你是用永慶還沒做的事情來怪罪永慶,這屬個人主觀,沒人幫的了你。
而且照你所言,每一個都更的案子都會有問題,若每個住戶都跟你一樣,獲跟王家人一樣,那沒有都更辦得起來了。
現在我也提出我的法律見解,
為何只有針對住戶違約部分有訂罰則,但永慶卻沒訂罰則?
這實在是蘋果比橘子,不同的事當然不能這樣比。
因為訂立罰則需有對價關係,當永慶開始投入成本時,若因住戶違約行為造成永慶損失,住戶當然要賠償,
所以合約才會載明依法定工程款的若干比率計算,這部分我想所有的都更合約都有這條,因為建商必須確定,即使在最差的情況下造成無法順利結案,投入的成本必須能申請賠償。
至於為何永慶把合約轉給其他建商為何沒有罰則?
因為沒辦法訂罰則,講白一點,你要怎麼訂罰則? 若你要訂罰則,你就要你有產生的損失來計算,
意即,若因永慶轉讓合約,造成住戶損失,住戶當然可以就其損失要求永慶賠償,但事實上住戶不會有損失,所以也不可能有罰則出現。我想,這在所有都更合約裡都一樣。
合約的精神在於兩造雙方的平等互惠,怎可能會有一方願意無故多承擔另一方沒有損失的罰則?
若你以這條,懷疑永慶為未來轉讓合約鋪路,這是你自己的懷疑,無人可以攔你。
但反過來說,若永慶強行轉讓合約,實屬違約,永慶+大陸工程的招牌就髒了,
尤其這是永慶的第一個建案,他更不可能把名聲弄臭,不然他以後都別想接任何案子了。
你覺得這有可能嗎? 永慶為了賺你這案的佣金,賠了以後所有建案的機會!
這種可能性只有你的邏輯才會發生吧!
而違約的案子是否有建商可接? 這也不太可能,因為已經違約,住戶方將有許多法律途徑可走,若當永慶違約,住戶當然可以主張合約無效,而案子一進入法律途徑,將是曠日廢時,一審二審三審加上訴,即使最後法院判決真如你所言,最快也可能已經是七八年後的事情,七八年後景氣如何? 沒人知道,誰敢接這種案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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