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ai2010 wrote:
借用這項規定延伸提出...(恕刪)
你知道租屋的算法如果比照買賣算法租業仲介會馬上蒸發掉嗎?通常租任的收法是你這種才不會讓租方虧損(不然你要連續收幾各月甚至以上嗎?那租方以及承租方的$都拿去養這業務就好了)
買賣的東西你今天就算不是數學問題,你合約上面清清楚楚就是買賣的價格%幾,作為服務費用,那反問,當賣方說我實際要拿就是3000萬,那你加上4%這部分計算是125萬,你要怎麼轉成120萬?那說3125請問錯在哪?是誰的問題?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當仲介去簽委託約時根本不會有啥機會提到服務費用幾趴是多少錢的問題
委託書看過沒??契變書看過沒??內容頂多提到以成交價的幾趴作為服務費用之報酬
你去問你那些啥十年以上有專業經紀人資格的朋友是不是這樣
Kerwin1126 wrote:
你這樣說是沒錯~~~...(恕刪)
道格吐司 wrote:
有空去看一看法律對於...(恕刪)
板橋一介小仲介 wrote:
三四月買八月賣是合理嗎??你有幫人買賣過~~房地產是像股票一樣炒短嗎??除非你是專業投資客的超低價買~~那也不用看時間~~不是每個人都能買到投資客進場的價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