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先知 wrote:
我是個奉公守法者
違法的事情
我肯定不作
那很好呀, 給你鼓鼓掌
但
要經得起檢驗
蓋
常常被MO1警告發言太"新臘"
所以
事後要修去一些
免得被"關緊閉"
你又要改文?

ch4363782 wrote:
民法 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 第一百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恕刪)
bapolist wrote:
切記 千萬不要再收他房租
先寄個存證信函 請他搬離
隔個月還不搬走 請台電來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