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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壞房客~ 在沒有租約的情況之下,房東可以強制性的收回房子嗎?


房市先知 wrote:
我是個奉公守法者


違法的事情


我肯定不作


那很好呀, 給你鼓鼓掌



要經得起檢驗





常常被MO1警告發言太"新臘"


所以

事後要修去一些


免得被"關緊閉"


你又要改文?




房市先知 wrote:
都是你來引言我

我基於尊重


被迫回應你拉


好吧, 我准你不用回應我

真奇怪, 為什麼要解釋這個東西呢?




房市先知 wrote:
我說話是直了點,可沒有不尊重人

我站在對方角度看事情

間接也是在幫樓主

不像有的網友

叫樓主衝阿衝阿

最後跌的翻跟斗

也與他自己無關


我剛就認真點看了一下你的改補文

好吧, 你講的也有點道理



這不代表就只有一種方法能處理

瞭解越多種方法, 越能夠知道如何處理

至於樓主如何選擇

我是一點也不在意



選擇是自由的

你緊張甚勁呢?
Agogo13 wrote:
奇怪又沒人在和你說話...(恕刪)


一分鐘前我才到前面

才發現你有PO文

看了10秒

就沒看了

蓋我的老粉斯都知道

我沒耐心看長篇大論的


切記 千萬不要再收他房租
先寄個存證信函 請他搬離
隔個月還不搬走 請台電來拆表
假如 要告他侵占是一段 攏長的路
一個很簡單的方法
就是去申請斷水 斷電就好了
這方法 很快又簡單
ch4363782 wrote:
民法 第四百五十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 第一百條: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恕刪)


上述適用於"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適用二至六項

另,前面有提及土地法104條。
適用於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改良物時,依民法規定推定為租賃,為具有地上權之請求權。
樓主所言之"租賃"並不適用。

看到你的主題,著實同情,因為去年我也遇到了。那時雖然知道很多方法。很多大大都提供有用的建議,但很怕最後兩敗俱傷(怕我的房子再還屋後被惡意破壞)。所以一直不敢大動作。我的作法是說的很小心,很客氣,但動作很大。

那段心歷路程,唉! 起初,對方就給你賴著,躱著。然後就給他寄存證信。
對方還是不理,連找管委會主委跟他溝通,他們還不理。最後依順序再找警察過來之前再找當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逼他不得不走


所以事先不能當好人一定要曉以大義醜話說在前,且要公證。不然遇到就會更辛苦。請神容易,送神難!
Laipi
請想盡一切辦法重新訂約
不定期租約對房東的破壞力等同於核子彈
只要他有按時交租又沒有違反相關法律
你基本上是不太能以自住的方式收回房子的
更不用說漲租金或斷水電了...他可以告你!
到時候你反過來還可能要賠他一筆錢咧
你們的租金就是以當時有簽訂契約的金額為主
後續他交租金低於當初契約而你沒有反對也算
不是說你想漲就漲的!除非法院說你可以漲才能漲

現在要趕走他有點困難了基本上你這已經是不定期租約
看看能不能重新訂約或道德勸說吧~不然要攆他走的話
1.賣掉房子
因為房子買賣不適用土地法第一百零肆條第一項優先購買權規定
民法425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民法425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你們的租約有超過5年且沒有公證的話就這樣去弄他

2.弄成法拍屋
讓"有辦法"的人去解決...
bapolist wrote:
切記 千萬不要再收他房租
先寄個存證信函 請他搬離
隔個月還不搬走 請台電來拆表

如果有那麼簡單就可以處理...前面就不會有大大說
順利處理完一宗不定期租賃...真的是祖上有積德...

這就是網路的特性...亂出餿主意的人特多...建議版大還是去找一下免費的法律諮詢問一下
很多民代都有這樣的服務,問完就知道哪些人是半桶水...哪些人是真的有料

真的有法律問題...還是請專業的出馬...律師談話費也是幾千塊可以搞定...
先搞清楚自己的權利與對方的權利,談完要不要有法律行動再自行斟酌

台灣的法律的確是保護承租人遠大於出租人,特別是在不定期契約這一條上面
只要承租人有按時繳租金,房東要把房子收回來真的是難上加難,更慘的是房租還會數十年如一日
樓主可以去問一下比較資深的仲介,或是代書...應該會得到比網路上真實的答案

土地法100條雖然有一些條件可以收回房子...但是主動權基本上都是房客有過失
如果房客都準時交租...沒有違反契約...房子幾乎就是永遠收不回來
因為重點是在真的走法律程序...上了法院就是講證據...是房東要收回房屋...所以是房東要負責舉證
如果房客是有預謀形成不定期契約的事實...房東上法院註定會輸...敗訴理由通常都是無法舉證

那個收回自住那一條...舉證責任在房東...以板大所說家裡不差這一筆房租...又是租人家做生意
要成功機會真的很難
房客轉租...也要當初契約有禁止轉租...房東還要負責舉證有轉租事實...舉證成功唯一的可能性是二房客願意作證
萬一二房東與二房客有警覺...說好是借用而非租賃...房東又沒有權力去調閱帳戶資料...也不可能拿到兩者間的契約書...根本無法舉證

樓上舉的不收租金就更好笑了...
房客有要付...房東不收...房客還是有盡到交租金的義務...反而是房東自己的原因不收
是房東的責任而不是房客的責任,根本不構成欠租
而且如果當初有收押金,必須要押金都扣完了..房客還欠租兩個月以上
房東才可以開始催告,給一定期限...催告期限滿房客還不交租金...這才構成可以解除契約請求搬遷的條件

要用這一條...起碼要搞掉半年以上...你自己想看看有沒有這樣的時間和力氣這樣玩

所以想辦法重簽契約才是王道
契約公證對房東是保障大於壞處(實價繳稅)

如果契約沒有公證...契約到期要請房客搬,如果要搞到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必須要先打官司確認契約有效...然後還要舉證契約到期前有通知房客不續約請求搬遷
判決勝訴定讞才可以拿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契約有公證...拿有公證過的契約和通知房客不續約請求搬遷的存證信函
就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這中間的程序成本差異真的是天壤之別

如果已經進入不定期契約的房客不願意重簽契約...表示房客知道不定期契約的好處...那該花錢找律師就請乖乖的找律師...這時候需要專業的法律人士才能幫你解決...網路上不負責任的餿主意就別再信了
我已經盡量不引法條講得很白話了(其實是懶得去查法條...哈)...希望版大看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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