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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不想等了!永春都更案創首例...跳過拒遷戶!!


AL168 wrote:
事情是要抽絲剝繭的處...(恕刪)


我不是有提 違建 的觀點嗎? 就是這一碼阿!參不參與都更是另一條 違建 就是不對. 這一碼應該很明白吧.
拆了違建部份有人受傷難道不會有人又跳出來譴責嗎? 這個道理有那麼難理解嗎?
樓上的也就不用那麼認真了...你可看到板上不少人文章也都不看清楚就亂回的..還有把法律當作是屁的..你就不用太當真了...三審都輸的案子都能炒到這樣了..也就不奇怪了...
本文主角是永春, 怎後來變成文林院?

bar0402 wrote:
如果王家是要錢的, ...(恕刪)

bar0402 wrote:
我不姓王,也不認識王...(恕刪)

你要再搞那種"非我族類", 不贊成王家就是建商派的抹黑戲碼..
就不必了...

hsua wrote:
立場跟樂揚一樣不叫建商派?


你沒看大家都懶的理他喔

dove wrote:
你沒看大家都懶的理他...(恕刪)


我覺得很多人都理我... 你不就是如此...

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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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都更受害者及社會運動人士努力, 政府及相關單位已經開始重視都更不合理地方..
進行某種程度改進, 甚至消極不再執行慘無人道的多數決.. 這是一大勝利..
不過在都更法尚未真正完備前, 大家還是要努力監督政府, 與貪婪無恥的建商派
(包含建商, 炒地家, 精華區居民..)
對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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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3671 wrote:
我不是有提 違建 的...(恕刪)


整棟都拆了, 有人受傷嗎????

拆違建會有人跳腳嗎?

如果有...再說吧

可惜的是, 現在明明就是直接把人家合法的房子都剷平了

這點就是怎麼說都說不過去啦

還五房五車位哩

人家說不要不行嗎



一堆亂挺建商的不知道在挺甚麼
本來就應該跳過!!

我的東西,我要怎麼賣是我的自由

為什麼我不能賣一個,然後一個不賣??

資本主義本來就是這樣

什麼顧全大局那些屁話根本沒什麼好說的

房子不是小錢耶

如果是一兩百元的東西要顧全大局沒問題

但是好幾千萬的東西,為什麼不能用各種方法取得最高的利益?

我必須說!都更的意義是在於改建建物(房子),因為建物有年限,時間久了居住會有危險

都更並不是土地重劃

對大樓和公寓的住戶來說,建物是不可分割的

這個要用多數決決定是否都更很合理

因為大樓和公寓的住戶擁有的是一整塊土地的持份,不是一整塊土地的某一塊

就像我家住大樓,我家的土地權狀是6.x坪,這是我家大樓樓下那塊地的百分比

而不是那塊地的某一塊6坪多的土地

所以大樓公寓的都更案,不同意戶是釘子戶我同意,強制拆除完全是OK的

透天的住戶,保有土地,完整的一塊土地

都更的目的是建物改建~對擁有完整土地的地主要100%同意這個請問有什麼疑問?天經地義!!

講對方玩什麼兩面手法之類的根本就是好笑

人家有你要的東西,難道不能開高價賣你?

難到建商的目的是為了造福社會,免費都更?不是為了錢?

不要在被建商洗腦了!!
wynn0922 wrote:
本來就應該跳過!!

我的東西,我要怎麼賣是我的自由

為什麼我不能賣一個,然後一個不賣??

資本主義本來就是這樣

什麼顧全大局那些屁話根本沒什麼好說的

房子不是小錢耶

如果是一兩百元的東西要顧全大局沒問題

但是好幾千萬的東西,為什麼不能用各種方法取得最高的利益?


如果是完全的資本主義運作, 當然就是這樣!

如果支持都更應依造完全的資本主義運作,那在其他方面也應該支持完全的資本主義運作;那有錢人憑資本炒高房價,不也是資本主義本來就是這樣嗎?

當自己可以用各種方法取得最高的利益時,就主張要用資本主義意識,我的東西,我要怎麼賣是我的自由!
當自己無法取得利益時,就主張要用社會主義意識,好從中分得一杯羹!

今天很多人就是這種想法!

永春案不是只有一間店面!
不同意戶的左邊店面同意了,左左邊的也同意了,左左左邊的也同意了;右邊店面同意了,右右邊的也同意了,右右右邊的也同意了, 不同意戶堅持的道理在哪?

如果不同意戶的左邊店面不同意,左左邊的也不同意,左左左邊的也不同意;右邊店面不同意,右右邊的也不同意,右右右邊的也不同意, 那當然是實施者的規劃及條件不好,根本無法實施!

人是群居動物,都有社會責任!

老老人家 wrote:
人是群居動物,都有社會責任!


這麼講真是不錯!!!

我們台灣貧戶越來越多, 像老人家一樣有錢有勢的人..
是否該發動"公投共產"立法...
讓貧戶們"多數決"解決他們的"經濟問題"?

我相信這個做法比文林苑玩都更法更公益太多了!

你不要說要共到你家財產, 你就沒社會責任了!
你用什麼帽子扣人頭上, 你就要承擔什麼樣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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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都更法, 名為公益, 實為圖利私人, 以建商, 炒家及精華區住戶為主...
都更以圖利為目標, , 不是根據必要性, 而是根據"可否獲利"為成案標準..沒有公共利益..
政府公權力不應介入民間圖利行為... 多數決及強制拆除是沒有正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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