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在台資企業,大多數的薪資都是分匯兩個帳戶,一個就是台灣的帳號,
至於如果是在中國海外加入中國的企業,有很多也是兩個帳號,其中一個就是在香港的銀行帳號。
至於像是除了薪水這種小錢以外的匯款,像是企業的盈餘,或是其他的買賣利差,想要匯回來就需要很有本事處理好國稅局稅捐處這一關,
當然以台灣人要匯回來,還是有管道,像我同學就是專門在大陸幫忙台商處理將款項,在不違反相關字面上的法律原則下,帳款轉進轉出業務,
但是,法律解釋權還是在對方,我猜對岸也是目前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正義回歸 wrote:
媒體是這樣洗腦沒錯 ~
不過事實上台灣在對岸工作百萬人 , 我就好幾個同學在華為 TCL 中芯 .....
有哪個錢不能匯回來養家活口啦 ?
走資教學 ? 沒聽他們說過喔 ! 你說的該不會是洗黑錢教學吧 ?
胡不扯 wrote:
薪水這種小錢當然可以(恕刪)
媒體長期都是這樣洗腦報導沒錯 ~~
不過除非錢來路不明 , 要不然如有薪資證明及完稅證明 , 從大陸匯
錢回台灣非常簡單喔 !
周杰倫買二十幾輛名車 郭董捐台大百億蓋癌症醫院 頂新魏家買十
幾戶帝寶 .... 你該不會以為他們的錢是走地下管道匯回台灣的吧 ?
大明招討大將軍國姓 wrote:
第41條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45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47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使用權跟所有權,傻傻分不清楚
買房子沒有土地所有權,只有地上物使用權,這種房子除非沒有選擇,應該沒人會買吧?
你看看《物权法》这两条?民用住宅土地使用权是70年,到期自动续期,但一般情况没到70年就因为太旧需要拆迁重建了,政府拆迁有相对应的补偿方案,一般是拆一补一。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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