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yopiyo765 wrote:
您的這兩段話,好像矛(恕刪)
因為收入較低者不等於弱勢,弱勢的定義是符合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之類需要被特殊照顧者,而後者未必是低收入戶。當然收入較低者也不等同是社會救助法中所稱的中低收入戶,只是其收入在整個社會的中等收入線以下而已。
舉例來說,社會救助法所稱中低收入戶係指每人月收入平均2萬5千以下的家庭,但在這個社會中的中等收入是每月6萬元,則符合社會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戶是指月收入2.5萬以下的那群人,但收入較低的是指月收入在2.5萬到6萬之間的那群人。這兩者當然不一樣。
而為什麼採"中等收入線"為標準,因為這收入原則應等同於該社會中產階級的收入標準,故讓這些人入住社會住宅可以中和外界對社會社宅"都是中低收入戶"錯誤印象",以避免社會標籤的形成,希望這做法有助於減少大家對居住在社宅中的人的刻版印象,而有助於促成社會階級的流動。
一開始台北市政府在郝市府時也因為大家對社會住宅容易誤解,所以本是用公宅這樣中性的用語,但現在大家都改用社會住宅來稱呼這類政府提供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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