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說說我的案例。首先,人性都說不好,
除非你像我家兄弟,絕不會侵占不是自己的。
案例,我跟我姐買了一間透天,頭期姊出的多,用我的名字貸更多款,
是我姐跟我老婆講好的(其實我不想,跟我姊有太多事)。
後來事實證明,我姊那根筋不爽,要改名字,說她出的頭款多,沒想我貸款名字更多吧。
於是我哥接手,不久前才改名字,上篇回文說,全改我哥名字,印花稅白花了,
又被改2人名字了。
重點是要說,買的時候,用誰的名字貸款,不重要,可以再去改名字,
要贈與稅(但是要高於公告價,500萬市價,公告價可能不會高於220萬),
不然要有金流變買賣。。或,分期贈與,每年贈220萬以下。
最近去辦的結果,是土地增值稅(幾年後),付的多。近期贈與,不會有增值稅吧。
等那一天,利益不是人的主要目的,那麼我才會被別人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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