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02 號民事判決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02號原 告 王OO 被 告 謝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