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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繳半年管理費的疑問

MoneyMon wrote:
所以6個月預繳管理費...(恕刪)


先簡單說幾個名詞
公共基金: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由建商依造價依定比例提撥,要使用一定要通過區權人大會表決,通常會用在比較大條的費用支出(這是建商全額出,不是屋主預繳)
預繳管理費:建商賣房的合約會寫到要預繳多少管理費,這部分沒有法令依據,繳多少看建商訂,簽約就成立,但社區剛成立後一定會有管理費空窗,所以預繳管理費是合情合理也沒問題
管理基金:其實叫基金不太妥,但比較好懂,就是所有管理費加在一起(購屋的預繳費用+每月收的管理費),雖然會是管委會「代」管理及使用支付社區所需,但要製作收支明細表公告給全體住戶,有問題隨時可提出質疑,若有需要,也可以在規約訂多少金額以上支出,一定要區權人大會表決同意

根據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1.買屋預繳的管理費是沒有法令依據的,也沒規定要入公共基金(公共基金有法令依據),如果要把預繳管理費放到公共基金,那住戶可以提出在區權大表決,管委會不能自己決定,而且放進去後,就表示要使用都必須要經過表決
2.管理費要停繳4個月還是6個月,或是要不要把預繳費用放到公共基金,如果住戶有意見,當然可以透過區權人大會表決,但以管委會的立場,多留一點錢避免支出缺口,是絕對正確的想法,因為後面缺錢了要加收管理費難如登天,只是就法令而言,區權大會表決結果才是最終決議
3.管委會是全體住戶代行者,並不是可以全權決定管理費收支,住戶有疑慮隨時可以提出來大會表決,也可以請管委會列出支出明細表(或預計支出項目)

結論:
社區最大的不是管委會,是住戶
區權大會表決通過管委會就要執行(區權大會是有法令授權的)
Wraith0711 wrote:
先簡單說幾個名詞公共...(恕刪)


謝謝解答,
若有欵問時再提出需區權同意
(需過1/5住戶請求由主委決定是否需開區權)
若住戶沒欵問時,都是交由管委會決定的
MoneyMon wrote:
謝謝解答,若有欵問時...(恕刪)

有一點提醒你注意.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法規: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條:立法院開會.立法委員總額1/3出席
6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第21條
..市議會之開會.議員總額過半數出席.
..市議會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半票數.
..正反甲級動員.黨紀處分.逼你出席投票
.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法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9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開會
13條:股東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當權派/市場派.出錢出力.逼你出席投票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你要用第31條通過.或用第32條否決.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決對不能讓區權大輕易票決設新規約.
28條:住戶過半數.1/2.就可成立管委會
57條:管委會成立後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辦理公設移交
???.點交公設.不需區權大參與審核票決.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1/2.
地方市議會.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31條:區權大: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32條:區權大:出席票過1/2.決議票過1/2.
區權大比立法院更偉大?.不.只要公平.
.
*****************************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決議票?.....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區權大之開會.需區權人總額2/3出席.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出席員過3/4票數.
??? 這個法條.引起極大反彈.傳媒批判.
.大樓社區.區權住戶票過半.才設管委會.
.有管委會(無)區權會.出席票達不到2/3.
.任何住戶引用此條.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上市股東大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地方縣市議會:出席票過半.決議票過半.
..立法院會議:出席票過1/3.決議票過半.
..區權大會議:出席票過2/3.決議票過3/4.
區權會.票數立法.艱澀刁難阻擾.無法想像
..區權大會議比立法院比市議會更偉大?
..多少立委.接受政治獻金.買房賣房炒房
..故意刁難.讓區權大無法開會.票決困難
..不服?.等你當總統.動員修法.廢此條款
反彈抗議後.接著制定補救法規.第32條
如果住戶引用此條.開會有效/票決有效.

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法條文字.論述一大堆程序.重點就是
..區權大:出席票過半數.決議票過半數.
.
*****************************
大樓管理靠:(區權大)(票決)(新規約).
請提案票決.設定(區權大票數)新規約

區權大會議之開會.出席票過半.過關開會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決議票過半.過關同意

..缺此規約.決議反對者就拿31條來抵制.
..聲稱:區權大會議之開會無效.決議無效.
..看清楚31條的第一句話.
..(區權大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
reca001 wrote:
是這樣的, 小弟購買...(恕刪)

預繳半年的管理費似乎不是公共基金的來源,還是問問看工務局會有比較明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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