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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疏失斡旋我該怎麼拿回來?

房仲業龍頭公司"前"員工路過....

支持樓主爭取看看


之前工作時的SOP,斡旋/要約書解說 → 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 簽名寫契約(+上不動產說明書複印貼在契約上,買方簽名騎縫處*4聯)
想省略(不動產說明書)還不行



對法規非專業,但剛剛GOOGLE到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4條(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簽訂)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TK153 wrote:
房仲業龍頭公司'前...(恕刪)


我查到的也是相關法規
但情況不甚樂觀
昨天朋友有事要去律師事務所我也跟著去了
所以順便跟律師資詢一下這件事

律師的說法是 由於斡旋金只有3萬
對方願意賠一半
如果我要走民事訴訟首先要先付裁判費用
然後法官的自由心證以及這件事上我沒有主動要求相關資料等等 (有違社會常理)
也不會判全賠 (在舉證上不容易 而且我連這串的網友都不能說服了 對法官也是相同情況)

也就是最好的情況就是8成或7成也可能更低
然後再扣掉裁判費用 時間成本等等
要我自行評估是否值得

然後如果要進消保會 其實也只是協助協調
跟我目前跟他協調的意義是相同的
消保會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

以上是資詢後的結論

也就是說 我只能主張對方違反 不動產經紀業條例 讓對方妥協讓步
畢竟他可能會因此被記 申誡 (我是不知道被記申誡是否嚴重)
但我要以法律取回是有難度的
sana73525 wrote:
我查到的也是相關法規...(恕刪)


同意律師+1
.............說各笑話.現在的土地買賣連不是地主屋主自己的地都要管.


1:你賣賣過程都看過.也簽名了.請問你要違約在哪?難道你要告仲介偽造文書?

2:袋地或是臨他人土地.基本上不是在屋主地主產權內.你要告啥?現行法規小6法翻看看?土地法?還是仲介管理條例?還是刑法?還是民法?


3:道德上.該仲介也沒有錯.土地買賣房屋買賣.你買方親自看過.也確認無誤簽下名字.現在因為非屋主地主問題牽扯.地政局地院方面也是叫你自己協商.你願意敗訴花$打官司我只能說這是你自己爽.



逍遙過路客 wrote:
............(恕刪)


不知你是沒看內文還是怎樣

條例都PO在文內了
還在問我要憑那條去怪仲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 第 24.2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經買賣或租賃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得同時接受雙方之委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類似不動產之交易價格。
二、公平提供雙方當事人有關契約內容規範之說明。
三、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必要之資訊。
四、告知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之不動產之瑕疵。

五、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進行必要之檢查。


我也說了
除了一張斡旋書之外 仲介什麼都沒提供給我 也什麼都沒說

這就是是違例了
我是能去申訴讓他被行政處份
但跟我是否能拿回斡旋金的關係不大
{斡旋}是你想要買才會委託仲介當中間人的角色去幫你促成交易.你應該先主動的對物件做有把握的了解才會請託仲介去跟屋主談...現在的立場變成仲介拜託你去買這物件而沒有詳細的告知物件狀況之後產生的糾紛
qoo12345988 wrote:
{斡旋}是你想要買...(恕刪)


或許是房屋並不像一般產品那麼容易直觀能看明白
或許是資訊不對稱造成買賣屋者對於仲介都是處於弱勢

所以才會有不動產經記業條例的產生
就是為了保障消費者

我貼的條例也在上面
這是屬於他們的業務範圍

你也能看看樓上TK153的留言
之前工作時的SOP,斡旋/要約書解說 → 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 簽名寫契約(+上不動產說明書複印貼在契約上,買方簽名騎縫處*4聯)
想省略(不動產說明書)還不行

我這仲介省掉了其中不動產說明書解說並讓我簽名的部分

總之 就如律師所說的 我的做為 有違社會常理 (這也是反對我的 認為是我的問題的主要原因)
但他的做為是違反條例

只是我的申訴只能讓他被處份 而不一定能讓法官判他一定要賠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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