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求救!!!賣房子超過一年,已完稅過戶,移轉登記完成的買賣,被稅務局要求補稅一百多萬!!


hotmucf668 wrote:
當初以適用一生一屋...(恕刪)

1、個人認為,你很難主張說稅務人員核錯了(在計算錯誤或適用法令錯誤上),就連本樓熟悉實務的地政士解讀都認為不適用優惠稅率了,你如何主張稅務人員適用法令錯誤?即使實際上是自住,但稅務員不懂實質原則,也不會管它。你頂多依經濟實質部份去主張,所以行政救濟是我認為的,最有利於樓主的解決方法。
2、在稅務員的認定中是少課,只要在核課期間內(忘了是5年還是7年),他依法仍可以核課。樓主在他們眼中沒有權益被損害問題。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這有判例。所以也沒有國賠問題。
wy8632 wrote:
經過一天的思考,再...(恕刪)


嗨,樓主大大。看了兩天的文,一直想回覆,但想知道更多大大的回答和您的自身想法。

在這邊說一些小小的建議,也許有用,也許一點用也幫不上忙。原本是有點不太想發文的。

因為:我非常的討厭國稅局! 目前個人跟國稅局交手的次數是二勝一敗。

土增稅的問題我還沒有遇到過,自身都是奢侈稅、營所稅..等問題所產生的。

老實說,看完這些所有的結論,每個大大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都會有自已的想法。

我個人認為,我會建議樓主提告!而提告卻有不同的訴訟策略可行。
因為目前稅捐機關,無論是地方稅捐機關也好,國稅局也好,反正現在最後就是認定你不符要件所以要你補稅。
所以你找立委、民意代表甚至跟該機關據理力爭,我覺得可行性都非常的低。因為我也做過這樣的事,純粹徒勞無功而已。

現在只有法官能救你:
1、提告因為行政機關的疏失所以造成你必須面對多出來的巨額土增稅,請求法院撤銷此筆稅費。或減低其費用。
2、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這個會比較麻煩一點,但如果法院判決通過的話,你此筆土地房屋就沒移轉,就不用繳土增稅了。
這個前提我覺得你必須先找到之前的買方,看看他願不願意,如果他願意的話,我個人覺得這個官司未必見得不可行。反正你就退他買的錢,或是再多一點跟他買回來,他同意的話,法官也同意因為行政機關疏失,而你要繳交高額稅,所以同意你們回復此移轉登記。

以上兩種訴訟策略,是我能想到的,但究竟結果會如何,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沒打過這樣的官司。只是給點意見供樓主參考。

最後,跟樓主說一下。就算情況最壞最壞都無解的話,其實也不用太擔心,墓地沒那麼好拍賣掉的。
如果該墓地太偏僻或是地上物非常多墳墓的話,也很難拍出去。只會一直一直流標下去而已。
有機菜菜子 wrote:
樓主要走這種方向,...(恕刪)


大大,別急著走啦~~~
我一直在案前研究各位所提到的法律條文,我自己不是讀法的,有勇氣站起來爭取自身的權益,希望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
補稅的金額是一百一十六萬多,這真的不是小數字.
我沒有放棄任何可以走的路.今晚會熬夜寫出"復查申請書".

復查的理由大概就是分成兩點
(1)
1.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四點規定的用詞定義: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此規定的第4點和平均地權條例出現解釋上不同見解.因此,依據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立法目的來進行申請復查.

(2) 依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上所提供的節稅偏方,夫妻各享有一生一次的機會,若其中一方已適用過1次之後,再次買賣時,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以利用夫妻間贈與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計算贈與稅的規定,先把土地贈與配偶再以配偶的名義簽約買賣,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藉此,地方稅務局是依據土地稅法第34-1條規定,經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業已經過稅務局核可准用自用住宅在案,縱使前項要件不符合要求補徵土地增值稅,也徒使納稅義務人喪失夫妻各享有一生一次的機會,明顯地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處分,導致人民權益受損,稅務機關瀆職......這裡暫時想不到合適的用詞......

我也看了行政救濟可以的作法==>復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唉~~~這是漫漫長路....
我老母親今年已近70.....而我將半百.....
總之,我相信我可以找到解決之道.....

最後,稅務局長也提示了一個方向,放棄復查,直接強制執行,因為只有墓地,沒人要買,不斷流標,最後變成所謂的呆帳....不了了之....


wy8632 wrote:
最後,稅務局長也提示了一個方向,放棄復查,直接強制執行,因為只有墓地,沒人要買,不斷流標,最後變成所謂的呆帳....不了了之....

這真的是最簡單的方法
您母親年事已高,死豬不怕滾水燙
名下沒財產,也不是你欠的
如果捨不得那塊墓地,有的是方法可以過到你名下
而稅金其實可以放給他爛
以後您母親百年後拋棄繼承就好了XD
wy8632 wrote:
大大,別急著走啦~~...(恕刪)


拿平均地權條例當復查的理由是浪費時間,去將條文內容認真的看一遍。

一生一次和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土增稅的規定,在平均地權條例第41條就有,條文和土地稅法是相同的。
總結了一下:

1、當時核稅之稅務人員因疏失而致適用稅率錯誤,本於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是核課期間追繳所漏稅額是適法的

2、樓主也因該錯誤移轉原有之房地且舒緩自有之債務,換句話說至少不需因債而被追討的壓力

3、媽媽年事已高,名下也僅剩祖墳之土地,趁尚未強制執行前將媽媽所有之財產先行移轉,如此便無財產可扣押,此稅捐只能變呆帳

4、拋棄繼承
人家是為了查稅獎金去抓你們的,誰軟就抓誰,一直以來沒變過。抓軟的,沒上司來壓獎金穩穩入袋。選舉到了去找議員幫忙看看吧?

wy8632 wrote:
大大,別急著走啦~...(恕刪)


樓主寫的理由落落長,最好是把最有效有用的列上就好,你的問題是房地所有權人不同,在國外房地是一體,但台灣卻可單獨不同人所有,才會衍生一堆問題,因此在推一生一屋立法時有欠周延,也是可以想見。他光咬你法條表面"持有自用住宅"的規定,他就有權核課,但你也有權申請復查。

我個人依舊認為實質上你母親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無誤。確認這點後,我只會朝一個方向,申請復查與後續的行政救濟(假如必要的話),全力找出最有利於這判定的法規與證據。打官司曠日廢時也非我所長,我不會這樣做。告貪瀆之類的,沒必要我也不會做。

因為只有一個問題點,"你為房屋所有權人"有爭議。總之,我的話,會聚焦在稅捐稽徵法的12條之1的"實質課稅原則":實質上該自用住宅房地屬於家庭核心成員所有與居住的事實。

另外必要時,我甚至會主張,該自用住宅房地實質屬於樓主母親居住與所有,前提是可於建造時安排約定(增補個同意書之類的),例如:約定你對土地可無償使用,但使用土地xx年後(如15年),建物所有權與殘值歸母親所有。假如實際處份時房地資金流入母親帳戶,也是實質持有的有力的佐證。

我能想的就這些了,就這樣。

wy8632 wrote:
大大,別急著走啦~...(恕刪)


複查為何不找專業的會計師處理?

稅法那麼多,你弄得清楚?
稽徵程序你都清楚?
以往類似判例、行政法院判決、解釋函令你都清楚?

有時候省小錢的結果是花大錢啊!

BobbyHu wrote:
複查為何不找專業的...(恕刪)


是啊。
  • 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