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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 未給審閱期就簽約

playcat017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既然叫做參考即建議,怎麼會有【不得紀載事項】。

因為法律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應記載,以及不應記載的項目.

但是法律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整份合約所有條款,
例如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建物的防水保固,建物交屋程序,建物的配備...包括審閱期.

所以合約範本是參考與建議,
應記載與不應記載項目是強制性.

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ct.asp?xItem=69185&ctNode=6681&mp=122020
1.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直接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仍要建議消費者可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

2.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3.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你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然可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4.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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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iiii wrote:
'本契約簽訂前已經買方帶回審閱五日以上,買方特於後列空欄處簽名'
但他都沒有給我們審閱期就叫我們簽了

例如張三很喜歡這戶房子,今天就要成交與簽約,不願意等. 這是他的自由.
法律不會強制張三不准今天簽約,一定非要把合約拿回家5天,7天,10天以後,
才准回來簽約.

所以合約在關於審閱期後面特別有一欄給買主簽名,
這一條白話文很清楚告訴買主有五天審閱期,但你也可以不想審閱,
你就在後面簽名,確認你知悉有五日審閱期.

當你知道有五日審閱期,你還是決定當場簽購屋合約,這時就不能歸責於賣方了.
Katong wrote:
因為法律有授權中央主...(恕刪)


您說了....【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那關於【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第11-1 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這是規定...又不能寫在契約上上拋棄審閱期~也就是說~這法定的...
另外,審閱期部分,該由企業經營者主動告知消費者,另外,之前有判例,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合理審閱期間】,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另外倘若有下列2種狀況,是可能成功地主張「審閱期」:
1.業者阻撓審閱。例如:先付定金才能看合約,且不締約時定金不退還。
2.業者隱藏契約條款。例如:部分餐廳的低消規定沒有告示給消費者知悉。

而且原po說:他合約上有條款寫說【本契約簽訂前已經買方帶回審閱五日以上,買方特於後列空欄處簽名】
這條就已屬不實之內容,根本也是可以舉證的....不是簽了名就可以代表已帶回去五日以上
既然不屬實,那審閱期就沒有拋棄的問題,也就是這5天內都還在審閱...

法律不會強制張三不准今天簽約,一定非要把合約拿回家5天,7天,10天以後,但是契約上面寫的是【已帶回....】,法律上沒有規定,但是契約上已規定,所以,簽約時間必在拿到契約的5日後,若在契約上簽上不實的內容,該條款應該也不可構成契約內容吧!

所以只要消費者表示,未能清楚了解審閱期之規定,就算出現在合約上面,也沒意義,真實而言,他x的就是沒看過合約,沒有審閱,單單就這一條就已經屬於半違規狀態,重點是要知道,而不是合約上有寫【已知審閱期....】簽名就代表已看過,只要沒有在合理期間,且賣方沒有主動告知,所以我認為就算簽了名,也可以當一回奧客。
以上個人只是一個當黑手的個人偏見....可能錯很大,請指教。
借文請教
如果代銷不願提供契約讓我們帶回來先看,只能在現場看完簽約後再給契約範本,這樣合理嗎?
如果因為這樣簽約了,也算放棄審閱期嗎?
lovedoca wrote:
借文請教
如果代銷不...(恕刪)


簽了你就沒得選了,通常最後都有註明,簽名代表審閱完成吧

我當初也是這樣,後來請舅舅直接去找建商老闆(同公會有認識)才把訂金退還給我,代銷也是嘴巴說先簽之後談完價格可再改
最後被舅舅念一頓,說簽約了哪可能再改,說學一次教訓。
好像做事情多少要一點經驗,
我沒有想到他們會要你倒填日期。

學到了。


hkl711 wrote:
這種事在我23歲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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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好人不多。


LUN1110 wrote:
簽了你就沒得選了,...(恕刪)
請多多點擊 Mobile01 網站內的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lovedoca wrote:
借文請教如果代銷不...(恕刪)


當然不合理... 這種都是騙不懂的人...
任何疑問.先問清楚.不同意就別簽約.
.
(定金):..民法249條.
契約履行時.
..定金作為給付契約之一部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或不能履行時.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訂金.斡旋金.預約金.要約書...無民法
..看建商房仲的合約條款內容理賠
..別聽對方解釋字彙的涵義/罰款
..只看(這份合約怎麼寫)違約罰款
.
合約審閱期
審閱期是給你審閱合約條款有無異議
定金.訂金.斡旋金.預約金.要約書.契約
審閱後有意見.雙方協議怎麼修改合約
簽下合約就需履約.如違約就依約罰款
審閱期不是你反悔不買.就可毀約退錢
.
此建案的使用執照
取得之前稱預售屋...取得之後稱新成屋

73條:建案缺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使用
79條:建案缺使用執照.不準申請房屋權狀
預售屋:買圖.格局圖.平面圖.大樓公設圖
新成屋:買屋.有水有電.可住.有房屋權狀
.
預售屋/新成屋差別:資金壓力/倒債風險
叫你簽售屋契約/內容是否合理.賣方權利
要不要接受這個契約/簽約付款.買方權利
預售屋的買賣契約流程.此圖僅供參考.
.買房資金壓力小.2年分期繳三成頭期款
.等拿到使用執照.買方對保繳七成房貸款
.有倒債風險.建案不交屋.買方血本無歸
新成屋的買賣契約流程.此圖僅供參考
.買房資金壓力大.沒三成自備款別購屋
.從簽約.繳頭期款.對保繳房貸款.1個月
.
預售屋契約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寫明

違約金最高為總價15%.
付出款>15%.違約金最高15%其餘退回
付出款<15%.就只能以已繳納款項為限
.
買賣契約重點N買賣交易成敗在(對保).
對保前.建商催買方錢.頭期款對保房貸款
對保後.買方催建商交屋.銀行催買方還債

..買方給本票擔保.賣方才繳稅.過戶買方
..銀行核准房貸.買方對保.產權抵押設定
..對保後.建商就能拿到全部的售屋總額
..對保後.買方就開始20年房貸月繳本息
..對保後.建商才會給買方交屋日驗屋日
對保後交屋.換買方求建商解決房屋瑕疵
..有漏水有瑕疵.就派工人修補打矽利康
..別忘了.你已經對保.建商不需找你要錢
..交屋驗屋.過與不過.你都需繳銀行房貸
房貸利率=機動利率(I)+固定利率(F)..
點它.利率銀行1.46%.只是適用前三年.
重點是第4年至20年.(F)固定利率寫多少
重點是第4年至20年.(I)郵政利率寫多少
.
預售屋/新成屋的差別:交屋驗屋.
預售屋:先簽約付款對保.才交屋驗屋
..交屋驗屋.買方自己記錄屋況瑕疵
..屋況不滿意改善.如毀約不買-罰款
成屋A:先簽約付款對保.才交屋驗屋
成屋B:先驗屋.才簽約付款對保交屋

..賣方先填好屋況表.交給買方看屋
..屋況表:建物現況確認書.p1..p2..p3
..屋況表填無漏水.你驗漏水.別買走人
..簽約.表示買方同意.此屋現況無漏水

..要求賣方修改屋況表.填漏水.才簽約
..漏水.四個方式隨你選.風險自己承擔
.
履約保證.點它
任何疑問.先問清楚.不同意就別簽約.

預售屋/成屋:是否需要履保.看買方個性
賣方售屋無履保.買方你不接受.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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