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aycat017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既然叫做參考即建議,怎麼會有【不得紀載事項】。
因為法律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應記載,以及不應記載的項目.
但是法律沒有授權主管機關制定整份合約所有條款,
例如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建物的防水保固,建物交屋程序,建物的配備...包括審閱期.
所以合約範本是參考與建議,
應記載與不應記載項目是強制性.
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ct.asp?xItem=69185&ctNode=6681&mp=122020
1.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並直接不具法律效力,但是仍要建議消費者可依行政院消保會通過的契約書範本與業者協商作為契約內容
2.至於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具有相當的法律效力,如果消費者與業者所簽訂的定型化契約,有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條款,就可視為無效。
3.如果消費者發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的事項,卻沒有記載在你與業者所簽定的定型化契約中,依法仍然可屬於契約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4.消費者如果遇到業者使用的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時,除了可向消保官申訴外,也可依公告事項來主張你的權利。
==========================================
laiiiii wrote:
'本契約簽訂前已經買方帶回審閱五日以上,買方特於後列空欄處簽名'
但他都沒有給我們審閱期就叫我們簽了
例如張三很喜歡這戶房子,今天就要成交與簽約,不願意等. 這是他的自由.
法律不會強制張三不准今天簽約,一定非要把合約拿回家5天,7天,10天以後,
才准回來簽約.
所以合約在關於審閱期後面特別有一欄給買主簽名,
這一條白話文很清楚告訴買主有五天審閱期,但你也可以不想審閱,
你就在後面簽名,確認你知悉有五日審閱期.
當你知道有五日審閱期,你還是決定當場簽購屋合約,這時就不能歸責於賣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