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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面圖說明實坪/虛坪範圍到底在哪裡


Archifragment wrote:
關於預售現場應可提供這些文件,
不知道實際上要求是否都會提供?尤其又是同行(相忌)


銷售現場一定會有一套如上所述的文件(各縣市地政局會不定期到各銷售建案抽查)

如果不提供, 請逕向各縣市地政局檢舉

通常, 同行 不會索取這種東西, 因為根本沒作用阿

(一)建造執照影本。
-->要這個幹嘛...頂多看看是否為工業住宅, 以及哪些樓層可當辦公室使用之類的
(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坐落基地之地籍圖)、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
-->如果是影印版本,很模糊, 那也沒作用吧
(三)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應足以顯示全區各戶之主建物、附屬建物與共有部分之面積及共有部分之分攤比例)。
-->這種東西既然敢提供, 就不怕被找麻煩(因為不管怎麼分配, 幾乎都合法)
(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應含共有部分之項目、面積或比例分攤之計算方式)。
(五)配合建案貸款之金融機構名稱。
(六)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之重劃費用。


Archifragment wrote:
問題是若CAD標示與紙本圖面不符呢?
地政機關用CAD檔確認面積,建築師打計算式打的要死(全世界最浪費時間生命的工作)
台北新北都在推BIM,忍不住想抱怨,推廣BIM不如好好把傳統的面積計算規定改以CAD檔認證掛建照!
疊床架屋!


所以我在前幾天有回答過, 地政事務所的面積計算以紙本(有蓋縣市政府戳章的)圖面為准

另外,一樓的圖示也有說明, 建築師的面積計算和地政事務所不同, 所以計算式,勢必要做兩種

BIM系統,確實很多建築師在抱怨
真的感謝你專業的分享!

多了一些常識!
敗家是經濟成長的原動力!!!
請私訊給我,

非常感謝你!

泊先生 wrote:
請私訊給我,非常感...(恕刪)


檔案連結已更新,請點選(左側標示2016.08.26修正版即為最新版)
https://www.dropbox.com/s/vacz4j6vecqmtcn/%E6%AC%8A%E7%8B%80%E9%9D%A2%E7%A9%8D%E7%AF%84%E5%9C%8D.pdf?dl=0

亮哥+ wrote:
馬克一下!必須學的...(恕刪)



怎麼丈量? 有專門的機構嗎?方便提供相關資訊嗎?
xxxxx26 wrote:通常, 同行 不會索取這種東西, 因為根本沒作用阿
 .(恕刪)



X大,您真是有夠專業!


我會想要,原因就不方便多說了
不過大多數都是基於學習的心態索取的



您的房子究竟有多少「看得到卻用不著」的虛坪?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速檢討建物登記面積方式
來源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412.aspx?id=1086

在寸土寸金的高房價時代,花費鉅資所買到的房子,您知道有多少的「虛坪」呢?這些「看得到卻用不著」的房屋虛坪,要花費消費者多少的代價呢?
消基會指出,房價愈高的時候,虛坪問題亦顯嚴重,民國64年時,房屋的坪數計算沒有列入陽台、屋簷等,房子幾乎就是算「實際坪數」,沒有虛坪的問題;隨著屋價的高漲,建商計算坪數時,開始算計,於是,屋簷、陽台、雨遮(或稱雨被,亦即遮雨棚),甚至滴雨坪、車道(未買車位亦需持分)等計算到房屋坪數時,不合理情形漸漸顯現。
於是,消基會的申訴案件開始凸顯虛坪計算方式的不公,房屋虛坪比,從71年以前的10%以下增至現在的50%左右(尤以花園大廈的公設比最為偏高),消費者的負擔愈來愈重。
說起來,公共設施、附屬建物「灌入」坪數計算,對消費者的影響是大的!檢視現在推出的建物,宣稱40~50坪,往往公設就先佔去30%以上,再扣除附屬建物的部分,實際能住的只剩下25~35坪,消費者還是花錢買了15坪使用不到的坪數,若以一坪50萬計算,這些看得到卻用不著的坪數,消費者必須花費750萬元的代價!
到底問題是出在建商,還是我們的主管機關!?
什麼是虛坪!?
據了解,目前的面積計算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消費者所購買的「房屋面積」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用部分面積(即公設);而虛坪就是指地政機關登記的上述面積中除了主建物以外的設施或空間面積,大至可分列如下:
一、 地上層:
安全梯間、梯廳、電梯間、樓梯、雨遮、機房、通道、屋頂突出物、管理委員會使用的空間、管理員室、娛樂康樂室、大門廳…等。
二、 地下層:
配電室、蓄水池、水箱、空調室、停車空間以外之車道及其他空間、機車停車位、垃報儲藏室…等
公設比與虛坪比調查結果
為瞭解目前建物的坪數計算,消基會隨機抽查台北縣市計38棟大樓的房屋登記面積資料,進行調查結果發現:
一、 公設比(共用面積/總銷售面積)為21.52%~52.65%不等。
此次調查38間房屋坪數資料發現,公設比約在21.52%~52.65%不等,和目前房屋銷售所宣稱的公設比差不多。等於買一間50坪的房子,其中10.76~26.33坪是屬於公設,但這還不包含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的部分!
二、若以虛坪比((共用部分+陽台+雨遮)/ 總銷售面積)則為29.41%~66.01%不等。
以公設比來呈現,消費者所知道的公設比例已經高達21.52%~52.65%,調查結果發現,除了一般公設比高達20~30%的問題存在以外,再把實際可以住的和所擁有的權狀面積相比,其比例更高達29.41%~66.01%不等。最高的66.01%顯現所購買的坪數中超過一半是消費者只能看不能用的!
三、若以建商的公設比與實際虛坪比例計算其實際差距,兩者差距為6.01%~19.84%不等。
調查的建物中,只有極少數沒有雨遮及陽臺,但有差距的附屬建物部分陽台、雨遮竟佔了總銷售面積的19.84%,實在相當高!
四、以92~96年比較發現,虛坪明顯增加!
92年與93年的公設比平均為29.09%,95年與96年的公設比為32.75%,相較之下相差約2%,但若以虛坪比進行比較,92年與93年的虛坪比為38.14%、94年的虛坪比為36.94%,而95年與96年的虛坪比為41.15%,以95、96年與94年的虛坪比較就差了約4.21%!
建築法規是保護建商利益,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 建築法規不斷配合建築設計的需求
1. 陽台、屋簷及雨遮面積不斷放寬
修正時間 項目 內容 備註
64年 屋簷及陽台 一公尺為限 71年以前陽台不登記
(1m為陽台與屋簷合計之寬度)
73年 屋簷及陽台 1.2公尺≦1/8 73年以後才增設雨遮、花台(登記上更有露台、裝飾壁……)
雨遮、花台 0.5公尺
84年 屋簷及陽台 1.5公尺≦1/8 84年後露台、花台不登記
雨遮、花台 0.5公尺
92年 屋簷及陽台 2公尺≦1/8 陽台與屋簷合計之寬度放寬
雨遮、花台 0.5公尺
94年 屋簷及陽台 1.2公尺≦12.5% 梯廳不計
雨遮寬度放寬
雨遮、花台 1公尺
2. 過多可免計入容積的部分
當建物在申請建築執照階段,面積的計算基準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但該規則設有許多例外的部分是可以不計入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之內,像是「陽臺」、「屋簷(2m)」、「雨遮」、「花臺(1m)以內」、「透空之遮陽板(2m)以下」、「露臺或法定騎樓」、「防空避難設備」、「裝卸」、「停車空間」、「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等。
而總樓地板面積主要是建商計算總工程造價款的認定方式,因此這些得免計入容積(即樓地板面積)檢討的空間,就變為業者向消費者圖利的部分,且消費者在購買房子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得知這些空間到底佔了所買房屋總坪數的多少比例,因此,消基會認為,主管機關應重新研擬面積計算基準,不要讓業者有圖利的空間!
(二) 建物測量登記之面積與建管機關的標準不一
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建物的面積是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準;但登記機關卻依物權及於物的「外緣」原則,採「就其合法之權利範圍及位置」加以測繪計算,且包括牆壁外之陽台、平台,甚至「屋簷、雨遮」,如有計入樓地板面積的「露台、花台」,亦得辦理轉繪登記。所以,登記面積本已較建築面積來得多。
別小看計算的牆面「中心線」或「外緣」,舉一個小小例子,建商計算面積,若以牆面的中心線計算是公平的,但若以外緣計算,其實建商在不知不覺中就已「偷」了多少的磚塊面積,若該建地有2000戶,那些磚塊面積就不知道已累積了多少「坪」,那是消費者的辛苦所得,不可不慎啊!
消基會表示,登記面積多於建築面積,連牆外的建物都可以辦理登記,並進行銷售的話,那是「不當得利」!該會要求主管機關應該要保護消費者權益,而非幫助業者謀利!
(三)『虛坪』?也要『實價』!
由於台灣目前現行房屋交易習慣,是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公共設施、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的價格並無差別,因此,附屬建物(或共用部分)面積增加,消費者就必需增加額外的負擔;反觀外國登記方式(如日本、中國)僅以主建物做為計價基準,因此台灣現行登記面積的基準,明顯有斟酌研修的必要,至少應與建管機關的標準趨於一致才是。
(四)公設分配,放任建商自行決定,主管機關實有怠忽職守之嫌
由於現行民法及土地法對於「共用部分之分配」並未明確規定,實務上就「共用部分」的分配,依行政函釋:「關於區分所有建物共同使用部分之項目及所有權之劃分,係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宜由當事人依照民法規定合意為之。」(83年12月21日台內地字第8315101號函)。上述函釋就讓建商有藉口「隨心所欲」的分配公設,只要消費者與業者雙雙「合意」即可。
但消基會指出,實務上,該類契約經常是業者要求消費者簽訂,消費者並無置喙餘地,消費者要求更動契約內容,往往就會被請出銷售現場,哪有「雙方合意」的空間呢?!因此,上述函釋其實就是間接讓業者就此圖利,造成消費者權益的嚴重受損,實不合理!
對此,94 年 07 月 22 日大法官會議釋字600號解釋亦已提出呼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於共用部分之認定、權屬之分配及應有部分之比例、就登記權利於當事人未能協議或發生爭議時之解決機制等,於土地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未設明文,本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有未周,應檢討改進,以法律明確規定為宜。」要求檢討改進,但該號解釋至今已三年,卻看不到主管機關有任何作為,實有怠忽職守之嫌!
主管機關
一、建物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不一致,給了建商「灌虛坪」的機會,中央建管與地政機關應立即檢討改進。
二、現階段應即檢討將雨遮、屋簷,列為禁止登記項目,以實際居住坪數作為登記標準!
三、為明確而合理的分配共用部分(含基地持分),建議儘速將共用部分之分配法制化,制定「不動產登記條例」以為因應。
四、儘速修正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規定,廢止容許「誤差」,並規定只要有誤差即應互相找補。
五、應仿效美日等先進國家,採用以主建物計價的的銷售方式,方為公平、合理的基準。
業 者
雖然主管機關未強制規定房屋的定價方式,讓業者均以總銷售坪數做為計價基準,但消基會呼籲業者可先行仿效美日等先進國家,以主建物面積做為計價基準,讓消費者確實把錢花在實坪上,帶動房屋交易的新趨勢,亦可塑立誠信、公平的經營形象,爭取消費者的信賴。
消費者
一、應事先了解購屋相關資訊及規範。
「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規範說明」、住戶規約、購屋貸款(銀行貸款之額度、利率、付息方式、保證人、時效)等相關契約規範。
二. 房屋資訊:
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查閱所有權人、面積〈坪數〉、有無設定抵押或被查封等,並可查閱都市計畫圖,是否有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產,因此付定金前應詳看所有權狀,計算確實面積。
三. 注意所簽是否為定型化契約:
內政部92年5月修訂頒布「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政部也已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買賣契約書內容是買賣雙方主張權利義務的根據,經雙方同意簽立後即生法律效力,所以簽定時,一定要詳細閱讀。
四. 當糾紛發生時,應勇於爭取自己的權利!
如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應勇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消費者可採取「申訴」、「調解」及「訴訟」三步驟:
1. 「申訴」: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 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或是消基會申訴,謀求合理解決。
2. 「調解」:對於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消費者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3. 「訴訟」:消費者依法雖然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但因訴訟費時,且需繳付訴訟 費用,建議消費者以提起訴訟作為最後的手段。

Archifragment wrote:
請各位網友下載的同...(恕刪)

買房子因知識不對稱,
事後造成的糾紛並不少見.
可能很快雨遮不計權狀,草案已提出,待實施
您好 對這個有興趣 拜拜私訊我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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