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對方告你會不成立
可是他剛好不巧買到同社區發生重大刑案的房子
他也很倒楣
而你呢? 房價鐵定下跌,就趁現在讓一些給買方
大家皆大歡喜買賣合意成交
這樣才是雙贏!!
如果樓主要跟他打官司,或他要跟你打官司
我保證你以後房子更難賣
因為案例都查得到
以後買方會更不想買你家,因為有打過官司的房子更難脫手了
你可以多參考我的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0301/1610994/
不要付仲介費用
賣屋未成仍收仲介費
2005年03月01日
【楊耀強╱桃園報導】賣屋不成,被仲介公司收了7萬元仲介費,趙先生認為仲介業者根本沒賣出房屋,卻要收取高額佣金,十分不合理。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仲介業者要完成整個交易,且沒有瑕疵,才可以向消費者收取仲介費。
桃園的趙先生,去年10月委託全國不動產南竹加盟店賣屋,而全國也找到買主,並簽下買賣契約,買方先付定金10萬元,但簽約後,由於辦不到貸款,買方解約。依照合約,賣方趙先生應可以沒收定金。
趙先生委託房屋仲介賣房子,結果沒賣出,還是要被扣7萬元仲介費。
委託書內容不公平
但全國不動產以「雙方已簽約」為由,表示買賣已成立,趙先生必須付房價4%的仲介費用,以成交價175萬元而言,趙先生必須付7萬元。因此,全國從定金10萬元中扣除7萬元後,只退還3萬元給趙先生。趙先生說:「我房子也賣不成,我原本應該沒收的定金卻被他們(全國不動產)七除八扣,真過分!」
全國不動產總公司石姓副總經理表示,依照當初賣方的委託書,只要買賣雙方簽下契約,該公司即可以按照成交價收取4%的仲介費用,因此他認為,「我們的任務已經告一段落,只是按照委託書的基準點收取費用而已。」
但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不認同全國不動產的說法,他表示,仲介業者不但要完成整個交易,而且要沒有任何瑕疵,才可以向消費者收取仲介費用。他指出,全國不動產的委託書上雖然寫明「買方違約,賣方仍要付仲介費」,但王進祥認為這條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照《消保法》應視為無效。
ANYA-YY wrote:
今天我賣房子也是有自己的難處,也是以屋換屋的方式,當初談好的總價是評估過後剛好夠付新屋裝潢的費用,所以我也沒有一定要有賺才要賣,不然也不會答應對方出的價錢了。
大家賺的都是辛苦錢,我也只是一般上班族 不是做慈善事業的,就算打了折給對方 我自己就得承擔後續的費用,對方也不會感謝我的吧⋯⋯
其實我懂樓主
難得有機會A一筆大的,放過可惜
說真的,今天角色互換...對方不一定放過你
只能說人性,沒什麼絕對
好奇,後續能有什麼費用?還好吧
繼續賣而已
給樓主思考正反兩面
1.得饒人處且饒人...剃人頭者人亦剃其頭 ------以德報怨
2.以德報德,以直報怨....該怎麼走就怎麼走 ------以直報怨
不賠嘛對不起自己,難得遇上不用賣房還有錢收
真的要凹人家這個錢...良心也過意不去
其實2難,所以才建議取中間值
打個3~5折賠錢對的起自己,也小懲到對方
又不會太殘忍
哈哈 給樓主自己好好想想~沒什麼對錯
ANYA-YY wrote:
我想你誤會我的意思了,我沒有要敲對方竹槓的意思,我說的打折給對方是指總價降一些給對方,但降價給對方 我就必須自己再負擔新屋的費用。若違約金打折給對方 我也還是要付仲介服務費,而且再重賣的價錢也不一定會是原本的總價了.
文章看起來是買方因為有弒母案...所以打退堂鼓...沒有要買
好像不是降總價的關係
1.首先要說明的是,「房屋買賣仲介契約」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兩個分別不同的契約。「房屋買賣仲介契約」是您先和仲介簽訂的契約,契約內容是關於房屋買賣仲介的部分。「不動產買賣契約」則是您與賣方的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此處所指的未能簽立契約,是指未能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
2.一般來說,要沒收定金,所憑藉的依據要看是您和仲介簽的「房屋買賣仲介契約」,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通常如果買方已同意購買,因為通常會有斡旋金在賣方同意後轉作訂金,在尚未簽「不動產買賣契約」即行反悔時,因為您與仲介只有「房屋買賣仲介契約」,為依據,所以沒收的斡旋金或訂金依照該合約處理。而這時候您與仲介定的內容如果是買方違約,沒收的定金原則上要和仲介對分,就是按照這個規定處理,仲介也不能再跟賣方收服務費。
3.另外如果是已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而且成交的話,一般原則是仲介可以收取"完全"的約定的服務費用。而事後買方違約,則是買方賠償賣方的問題,與仲介無關。但您的這個案例,可能在「房屋買賣仲介契約」有特約條件,有按收取的一定金額為分配,所以這時候就不是按通例處理,而是要依您與仲介定的特別約定處理了。所以這時如果買方違約,不管沒收的訂金多少,仲介也只能拿你們約定的金額。
給您參考 看是階段2還3
其實還是卡在仲介,仲介不會讓到口肥羊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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