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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這樣是要逼死誰
萬一違建屋主賣不出去或被拆房燒炭自殺家屬又要討國賠怎麼辦?

okdnsfht wrote:
整份文件看完後「二...(恕刪)


建築師應該不會為了一點小錢冒著偽造文書的風險吧?


tzechiny wrote:
依法查察就是個文字...(恕刪)


以前查違建好比是盲人摸象, 很多室內違建沒人舉報根本看不出來,
所以消費者跟建商都心存僥倖,賭政府不會找上門來.

現在是每次移轉,只要你提不出無違建證明, 都發局就馬上知道你有問題了,
打擊範圍縮小很多, 相信民眾不會花半輩子的積蓄冒著極大風險,
去賭 "政府知道你有問題還放過你" 的機率.

一律說是簽證後才加蓋的不就好了??

老房子怕被人拿證據打臉, 新房子還怕嗎??


mixdog10 wrote:
建築師應該不會為了...(恕刪)
台灣人要自己先守法,對有些人真的很難....這些人離開台灣尋找美好新天地好了
okdnsfht wrote:
整份文件看完後

「二、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
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依法查察。」

表示,104/09/01,之後領到執照的人,要過戶時「可選擇,建築師出具證明,或不要建築師出具證明」。

地政事務所,在辦過戶時,若沒有建築師出具的證明,必須「登記完畢後一日內」(不影響過戶)。

通報都發局,依法查察……(也就是說…會在都發局裡排隊?等公務人員自己來查)?

是這樣嗎?那這樣有什麼殺傷力?看不懂……

我不檢附,就等你自己來查……

建議公文再看一下

第一段說的是"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文件備齊才准過戶

第二段說的是如果沒有附上建築師證明,當天通報都發局檢查,何時查完何時
過戶,到時候看誰急

簡單一句話,今年9月以前過戶的房子一律持有免死金牌,除非自己太白目改到
左鄰右舍檢舉,
老虎不會在乎綿羊的態度。 世上沒有完美的時機,但是 有準備的人可以讓時機變得 完美

豪哥大 wrote:
怎麼我看到反而是忍...(恕刪)


我怎麼看建築師都想幹這種事啊
花不到一天的時間
簽一張證書
少則幾千塊多則幾萬塊入手
划算至極

會計師事務所財簽一張50萬
要花的人力,物力,查帳,時間,比查違建多太多了
何況還有一堆財會法規要背書,作假被發現直接被判刑

怎麼看建築師這非違建簽證都很喜歡簽啊~
tzechiny wrote:
一律說是簽證後才加...(恕刪)


我看原文是說有交易轉讓就要申報

第一次交易躲過去,等下次要賣的時候還是要拆阿

不然公家單位不給過戶,怎麼賣

地政那邊卡死你不讓你過戶就可以了

tzechiny wrote:
一律說是簽證後才加蓋的不就好了??

老房子怕被人拿證據打臉, 新房子還怕嗎??


很簡單, 如果你是消費者, 你會想買一間將來脫手時, 需要拜託建築師幫你偽造文書證明的房子嗎?

而且還有個問題: 下一個接手的人敢買嗎? 下一個接手的人不會怕自己將來再脫手時遇到同樣麻煩嗎?

台灣人都怕麻煩, 所以這類的房子大家日後都會避開. 房子賣不出去, 建商就不敢推這種案子了.

housan wrote:
柯P好的政策,也是該給予掌聲。
這條規定若能確實執行,
對違建應該有相當的嚇阻力,
希望可以依照規定嚴格執行。


是啊!
對某些人而言,守法好像比什麼都難
甚至把危建合理化,
等出事了又在喊:政府到底有沒有做好把關?

真是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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